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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拍案 | 持刀坐地鐵還傷民警?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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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場面被各種模仿改編,
但反派行為可不能帶到現實里,
一不小心就可能“莽”進監獄!
2023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正式施行兩周年的這一天,
一起來看看這個相關案例吧!
案情簡介
21年12月某個下午,被告人李某攜帶著一把管制刀具,走進了深圳某地鐵站。過安檢的時候,地鐵站的工作人員發現了這把刀具,于是告訴李某這刀具不符合進站乘車的要求,告知其必須按照規定將刀具自棄或轉乘其它交通工具。
李某聽完并沒有理會,而是直接掃碼過閘闖進了地鐵站臺,并在列車進站時執意要攜帶刀具強行乘車離開。地鐵工作人員見狀只好強行制止其行為并報警。
民警到達現場后向李某表明了身份,并告知其攜帶管制刀具強行闖入地鐵已經涉嫌違法,口頭傳喚其到地鐵站警務室接受調查。
不料,李某卻要求民警答應在調查完畢以后必須送自己回家,否則不同意配合,隨后一屁股坐在了地上。
民警警告李某其行為已經涉嫌阻礙執行公務,如果再不配合,將對其強制傳喚,李某仍置之不理。在多次警告無效后,在場警力對李某進行控制,李某極力掙脫,咬傷了民警的左腕背,隨后被手銬反扣后帶往地鐵站警務室。
到達警務室后,李某情緒依然激動,拒不執行民警要求其靠墻角蹲下的指令,民警上前對其進行約束,在控制過程中李某將民警的右手臂內側咬傷。經鑒定,民警右上臂、左腕背咬傷致皮破損,傷情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攜帶管制刀具,不顧地鐵工作人員勸阻,執意要乘車離去,地鐵工作人員制止時其又推搡、踢踹工作人員,李某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民警到場后依法對李某口頭傳喚,在李某拒不配合時對其進行控制,到警務室后在李某拒不執行指令時對其進行約束,均屬于依法執行職務。公民有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義務。但李某在民警依法采取控制、約束措施時咬傷民警的左腕背、右手臂內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認定為暴力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據此,李某的行為構成襲警罪。
綜上,法院作出判決 :一、被告人李某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扣押在案的管制刀具一把予以沒收。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襲警行為從妨害公務罪中剝離出來,新設了襲警罪,根據襲警行為的刑事責任的輕重程度,制定了更為科學的定罪量刑標準,并將法定刑的上限由原來的三年有期徒刑調整至七年有期徒刑。這一規定有力震懾此類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加大了對人民警察依法履職的保護力度。
司法實踐中根據兩高一部的指導意見,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將被認定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構成襲警罪。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歲月靜好,是有人在負重前行”,人民警察是和平年代流血犧牲最大的隊伍,是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守護神。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履職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義務,唯有警民合作,方能促進社會的長治久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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