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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一年拉870萬業務竟倒欠公司10萬,法院判令公司付提成
工作一年,為公司拉來870余萬元業務量,可結算收入時不但沒拿到提成,反而被公司告知,因為部分貨款延期收回還欠公司10萬元——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2月17日從寧波市余姚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判令涉事服裝公司向潘某(化名)支付業務提成20余萬元。
2020年9月,在某布料市場工作的潘某經介紹到余姚某服裝公司做業務員,雙方約定無底薪,公司提供門禁卡、宿舍。公司沒有與潘某簽勞動合同,但訂立一份《業務結算協議》,明確業務費按業務銷售的2%~3%提取,應收賬未在結算日后15天內收回的部分,第一個月公司按日利率千分之一收利息,第二個月起按千分之三收。
潘某進公司一年拉進870余萬元業務,按約定可領取提成約25萬。但公司提出,因部分貨款延期收回,根據《業務結算協議》,要收利息31萬余元。加上潘某工作期間以領條、借條形式支取的費用4萬余元,綜合計算倒欠公司10萬余元。
潘某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業務提成。被告公司提出與潘某是普通業務關系,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業務結算協議》獲潘某認可并簽字,扣費按照《約定》進行,沒有不當。
據介紹,至潘某起訴,公司已收到貨款。法院審理認為,潘某接受被告單位的管理和監督,單位提供門禁卡、宿舍等行為符合公司與員工的關系特征,對公司以結算協議替代勞動合同,規避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不予認可,認定潘某與公司間的勞動關系成立。《業務結算協議》中關于應收款逾期加收利息的規定屬格式條款,將貨款催討責任強加給勞動者,應屬無效。
法官表示,付款義務本屬于買賣合同的對方,該案中被告公司通過業務結算約定,向作為業務員的潘某扣取逾期利息,違背合同法誠實信用的原則。被告企業作為潘某勞動成果的享有者,應承擔經營風險,不應轉移給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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