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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一方不按照約定還銀行貸款,怎么處理?
李律師之前說過,約定離婚后男方償還貸款,在女方無法要求銀行變更借款主體的情況下,女方自行償還后向離婚協議的約定還貸方追償以防止自己的利益受損。按揭款系按月支付,男方經催要仍屢次拒絕還款的,為避免訴累,女方可以一次性結清剩余貸款后一并向男方追償。
今天,李律師以2023年2月9日杭州市基層法院一個判例來支撐這個觀點。
2019年6月17日,女方與男方在杭州市臨安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達成離婚協議書,協議書第三條第一款約定“杭州市某房屋,產權證號:浙(2017)杭州市不動產權第0XXXX號歸女方所有。該房屋全款還清后男方有義務協助女方及時至相關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第四條約定“杭州銀行的房子按揭由男女共同承擔(男方承擔80%,女方承擔20%),各自經手的債權債務各自享有和承擔。”
離婚協議簽訂后,2019年7月17日至2022年8月17日,原告通過被告(杭州銀行按揭的主借款人為被告)歸還銀行貸款212004元,2022年9月、10月各歸還銀行貸款5906元,2022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支付銀行利息1783.21元(結算至16日),2022年11月1日提前還清銀行按揭貸款1001098.91元(已含2022年10月16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利息)。即原告累計歸還銀行貸款1224914.91元。針對銀行的按揭貸款,因被告未按協議約定履行支付,且在銀行按揭貸款還清后也未配合原告進行產權變更登記,故原告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因離婚達成的財產約定對離婚雙方均有約束力?,F被告未按離婚協議履行支付義務,理應承擔支付責任。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及銀行還貸的金額,被告應支付原告的款項為1224914.91元*80%=979931.9元,并依照協議的約定配合原告完成案涉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至于被告認為離婚并非雙方真實意愿且之后一段時間里原被告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銀行的按揭貸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辯稱意見,本院認為離婚協議真實合法,原被告雙方簽字之后即對雙方均產生了約束力,被告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雙方之間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共同支付銀行按揭貸款,故對該辯稱意見不予采納。
另外關于按揭款的提前歸還問題,在2019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間,因被告未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支付銀行按揭貸款,才由原告在銀行的要求下按期支付并依據符合抵押貸款合同的約定進行提前還貸。在離婚后三年多的時間里,被告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不履行銀行貸款的支付義務,該行為既違反了與銀行之間的合同約定也違反了原被告之間的離婚協議約定,故原告為了保全案涉房產并止損進行了提前還貸,故對被告認為原告提前還貸加重其負擔的辯稱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
一、男方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女方房屋按揭款979931.9元。
二、位于杭州市某房屋(不動產權證號:浙(2017)杭州市不動產權第0XXXX號)的產權歸原告所有,男方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助女方辦理該案涉房產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本案可見,如果約定離婚后房貸承擔一方沒有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另一方在不得已情況下一次性支付銀行貸款,可以一次性向另一方追償。如有相關離婚法律問題,可以向專業離婚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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