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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結婚”后去世,留下來的債務該由現任還是前任承擔?
近年來,為了享受購房優惠,亦或是為了投靠落戶,很多人都選擇“假結婚”。但是“假結婚”風險頗多,由此引發的法律問題也不在少數。
接下來通過下面這個案例來給大家說說,如果“假結婚”后,一方去世留下債務,該由“前任”承擔還是“現任”承擔。
黃某與耿某原系夫妻關系。2016年,黃某想要購買一套房產,但是被購房資格給難住了。
在與好友陳某的一次聊天中,黃某意外得知陳某的妻子王某具有購房資格,于是便動起了歪心思,想通過與王某“假結婚”然后再離婚來實現自己的目的。
想法一出來便壓制不住,于是黃某找到陳某商量,想“借”其老婆一用。結果陳某也真是敢“借”,二話不說就同意了黃某的想法。就這樣,兩對夫妻都“假離婚”,次日,黃某再和王某“假結婚”,成為了法律意義上的夫妻。
婚后,黃某與銀行簽訂抵押借款合同,抵押人為黃某和王某,并順利購置一套房產,登記于黃某與王某名下。
一年以后,黃某與王某協議離婚,并約定所購置的房產歸黃某所有,剩余房貸由黃某一人承擔,兩人還對此離婚協議進行了公證。
自黃某與王某離婚之后,兩人又與各自原配復婚。后經過一系列操作,黃某成功將所購房產變更登記在自己名下。
然而,就在變更登記完之后兩個月,黃某便突發意外死亡,銀行貸款也無人償還。為了追回貸款,銀行將王某與耿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償還債務。
那么,在這個案件中,貸款該由誰來償還?
一、“假結婚”亦要承擔婚內夫妻共同債務。雖然只是借用夫妻名義,但是在法律關系中,只要辦理結婚登記便有了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若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應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二、即便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也無法對抗債權人。離婚協議中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若未經債權人同意,即便經過公證,也無法對抗債權人行使債權。
三、債權人同意變更抵押人,不等于主動放棄對一方主張債權的權利。很多時候,尤其是銀行,為了配合變更房屋權利人登記,會出具同意變更房屋抵押人的相關文件。但此舉僅是為了配合變更登記,而不是主動放棄對某一方的債權。
另根據法律規定,耿某作為黃某的遺產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應繼承債務,故在本案中,王某與耿某應當共同承擔貸款的償還義務。
在此,律師提醒大家:“結婚是假,夫妻關系是真”,真誠對待每一份社會關系,審慎對待自身權利義務,愚人者終將愚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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