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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安機關受理拒執罪控告60日未答復,申請人可自訴
最高法在一份通知中明確了公安機關受理拒執罪控告的答復時限。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下發的一份有關拒執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公安機關對于申請執行人控告的事實或者法院移送的拒執罪的線索,在接受材料后60日不答復的,可以由當事人提起自訴。
2015年7月,最高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拒執罪的追訴由以往的單一公訴模式改為公訴、自訴并行模式。
這意味著,申請執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檢察機關控告。公安、檢察機關不予追究的,申請執行人則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不過,在追究拒執犯罪中,公訴轉自訴的程序銜接尚存難點。據最高法院執行局副局長何東寧介紹,目前,對于當事人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法院向公安機關移交犯罪線索,公安機關對審查決定立案期限上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導致實踐中出現公安機關接受控告或線索長時間不答復、不接受材料的情形。”
“這些問題導致追究拒執罪的程序不暢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拒執罪精準高效打擊。”何東寧表示,目前,全國有部分法院已向最高法院請示,最高法院對此也作出明確答復。
澎湃新聞注意到,這份編號為“法[2018]147號”的通知指出,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內不予書面答復,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與此同時,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線索后60日內不予書面答復,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通知還指出,公安機關接受申請執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經過60日之后又決定立案的,對于申請執行人的自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向自訴人釋明讓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終止審理。此后再出現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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