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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乘客被網約車司機棄于路邊后溺亡,平臺被判擔責15%
網約車司機接到下單的醉酒乘客,因無法確認目的地,棄之不顧驅車離開,后乘客溺亡。乘客家屬將司機和網約車平臺訴至法院,要求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南通市崇川法院日前判決某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15%的賠償責任,支付賠償款186489元。
2021年12月19日晚,保某在南通某餐廳用餐。結束后,醉酒的保某請餐廳工作人員幫忙,用其本人手機在某平臺下單約車。司機蔡某接單到達后發現保某嚴重醉酒,目的地描述和軟件顯示不符。法院查明,車輛在餐廳門口停留數分鐘后,蔡某扶保某下車,保某站立不穩倒地,蔡某未作停留驅車離開并取消訂單。次日,保某被發現溺亡于附近的河道。
保某家屬認為,蔡某將處于深度醉酒狀態的乘客棄于路邊,導致乘客溺水身亡,應承擔主要責任,按法定賠償金額的70%賠償損失。平臺公司作為網約車司機管理者,未盡監管職責,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家屬表示,在本案中不追究共同飲酒人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通過保某含糊不清的言辭、不能站立躺倒于地的行為,司機蔡某應可判斷對方已嚴重醉酒且處于危險狀況,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沒有履行盡力救助義務,存在過錯。同時,保某的死亡系飲酒過量、未能確保自身安全所致,蔡某的行為并非導致保某失去自控能力的直接原因,故僅承擔次要責任。雖然蔡某未與平臺公司訂立勞動合同,但平臺對駕駛員有一定的教育和管理職責,應承擔法定的承運人責任,蔡某未能履行盡力救助義務而產生的承運人責任由網約車平臺承擔。
結合事實情況和當事人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確認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15%的賠償責任,判決其支付賠償款186489元。判后雙方未上訴,平臺公司已履行判決義務。
承辦法官表示,《民法典》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這既是客運合同附隨義務,也是承運人法定義務。從救助的時間范圍來說,保某上車后蔡某與之交談,發覺其嚴重醉酒,無法確認目的地,此時保某仍處在蔡某控制的車輛中,蔡某理應采取措施,但其將保某攙扶出車輛并取消訂單,顯然不妥。從履行方式看,蔡某完全可以采取應急報警并稍作照看、交酒店照應等簡易可行且力所能及的措施。網約車平臺應對司機未履行盡力救助義務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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