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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一車主名下兩車相撞,保險公司拒絕理賠交強險敗訴
車主名下投保在同一家保險公司的兩輛車由不同的人駕駛,發生事故后,被保險公司以交強險不保障被保險人自身的財產損失等為由拒絕理賠——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2月1日從寧波鄞州法院獲悉,該院支持原告訴求,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3900元,目前保險公司已全額履行。
原告李某(化姓)系二手車從業者,名下有多輛汽車。2021年底,他在寧波某保險公司為自己的兩輛轎車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據了解,其中一輛車被他長期借給同事駕駛。2022年5月,有顧客來買二手車,試駕李某名下的另一輛車時,在車行附近與李某同事駕駛的轎車碰撞,經交警定責,雙方對事故負同等責任。
事后,李某找到保險公司,要求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維修費用計3900元,被保險公司以交強險不保障被保險人自身的財產損失為由拒絕。李某訴至法院,被告保險公司對事故發生的事實、責任劃分無異議,但認為受損車輛均為被保險人所有,依法不屬交強險保障范圍;交強險合同亦明確被保險人本身所有的財產損失不屬于保障范圍,其無需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三責險,被告無異議,合同關系有效。兩車雖登記在原告名下,但事故發生時由不同的人駕駛,不同的車輛間形成相對獨立的肇事方和受損方,因事故受損,與其他第三者車輛受損并無不同。原告是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被告也沒有證據證明事故發生系原告故意,主張兩車的被保險人相同,應免除保險責任有悖于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不合交強險、三責險的設立宗旨,應按照合同約定,在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理賠,原告僅在交強險范圍內主張賠償,數額未超過額度,訴訟請求理由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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