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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中可以約定哪個法院管轄嗎?律師解答
對于離婚協議中是否能約定管轄法院的問題,眾說紛紜,觀點不統一。李曉娟律師認為針對財產分割部分,可以約定管轄法院,對于子女撫養權、撫養費、探望權等明顯帶有人身關系屬性的部分,約定管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一般離婚協議會涉及到: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包括債務)三個部分。離婚是人身關系,子女撫養是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結合,財產分割是財產關系。所以,一份完整的離婚協議不僅涉及到人身關系,還涉及到財產關系。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4條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后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確定管轄。
而《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的是,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李曉娟律師認為,離婚后雙方因財產分割發生爭議,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案由向法院起訴的,屬于上述條款中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適用約定管轄。
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管轄,約定是否有效,我們主要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雙方簽署離婚協議后,有一方反悔沒有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另一方起訴,則因該離婚協議涉及身份關系,且離婚協議未生效,因此,約定管轄無效,適用一般管轄,也就是說需要原告就被告。
第二種情況,雙方簽署離婚協議后,已經在民政局做了備案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后續因為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財產給付義務,另一方就財產問題提起訴訟的,可以適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管轄條款。
以上可知,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管轄,因財產分割問題引起爭議的,約定管轄有效。因離婚協議引起爭議的,李曉娟律師建議咨詢專業離婚律師幫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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