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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銀行一員工被終身禁業:票據案中收好處費逾兩千萬,一審獲刑12年
幾則罰單再度將一起幾年前的銀行票據詐騙案拉入公眾視線,而銀行“內鬼”在獲刑之后,也被終身禁業。
1月20日,寧波銀保監局披露的罰單顯示,中國民生銀行寧波分行因案防管理不到位、客戶信息安全管理不到位,被合計罰款190萬元。與此同時,王暉對其任職期間所在機構發生張志剛、陳志增所涉案件的案防管理不到位問題和票據業務違規操作問題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被警告。陳志增、張志剛則因存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違法違規行為,均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的一則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之一的陳志增,為民生銀行寧波分行票據部原業務員,因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陳志增作為民生銀行寧波分行票據業務部工作人員,在經辦光大國際公司、天津軋一公司等的多票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聯系業務前后手、出具免追索函等形式為上述企業出具商票的貼現提供幫助。期間,被告人陳志增非法收受票據中介肖某等人支付的好處費共計2285萬元。
不過,陳志增在法庭上辯稱,其行為未利用職務便利,且其本人僅獲利150萬元,其余錢款由其轉給其他票據中介作為勞務費。
陳志增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陳志增職務較低,僅負責前手資質審核,商業承兌匯票業務能否開展由行領導決定,其行為不涉及權錢交易;本案行賄行為不明,雙方不存在行賄、受賄合意;票據中介系根據陳志增職務外行為的價值給付費用,該費用與票額、職位等不成比。綜上,被告人陳志增的行為不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判決書顯示,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陳志增被抓獲歸案。案發后,公安機關從陳志增處扣押寶馬轎車1輛、蘋果牌筆記本電腦1臺、江詩丹頓手表1塊(未鑒定)、三星牌、中興牌及雜牌手機各1部等物,并查封陳志增名下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區的房產。
法院認為,經查,蔡某等票據中介通過陳志增開展票據業務,僅與陳志增發生聯系,與陳志增所在銀行的其他人員、陳志增聯系的其他銀行的票據業務經辦人員等均不聯系,票據中介支付給陳志增的2285萬余元好處費系給陳志增個人的好處費;陳志增基于個人非法所有目的實施受賄行為,中介給其的錢款數額即為其受賄數額,即使其后來轉付給他人部分資金,亦屬于事后對受賄資金的處分,不影響對其犯罪數額的認定。
法院還指出,陳志增實施受賄行為后相繼購買數套房產,單金地自在城一套房產即以600萬元資金一次性付款買入,陳志增所供個人僅獲利150萬元的辯解明顯不實,故相關辯解法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陳志增系銀行工作人員,在辦理票據轉貼現業務活動中利用自己經手票據轉貼現業務的權力及所在崗位形成的地位,為票據中介提供便利,不僅促使自己所在銀行參與相應票據轉貼現業務,還積極幫助聯系前后手銀行以促成票據業務完成,并從中非法收受巨額好處費,其行為顯系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證人肖某、方某等人的證言、銀行交易記錄、票據轉貼現流程等證據能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陳志增在票據業務中提供的幫助越大,例如臨時尋找過橋行等,票據中介給付的好處費就越多,該行為系典型的權錢交易,被告人陳志增的行為應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陳志增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解及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
最終,陳志增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5萬元。法院責令被告人陳志增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2285萬元[含杭州市公安局從陳志增處扣押的寶馬牌轎車1輛(車牌浙B×××××)、蘋果牌筆記本電腦1臺、江詩丹頓手表1塊(未鑒定)、手機3部及查封的杭州市西湖區金地自在城天悅灣29幢102室(產權人陳志增)、杭州市蕭山區瓊)房產的拍賣款],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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