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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農民采蘭草”案將再審:蘭草被過度炒作,亟需保護
??@中國之聲 5月26日消息,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去年4月中國之聲報道了這樣一起案件:河南盧氏縣村民秦某某自稱,在回家途中采了三株類似蘭草的“野草”。這三株植物被當地森林公安民警查獲,經鑒定,秦某某采挖的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蕙蘭,隨后他因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3000元。當時就有法律人士提出質疑,認為該案原判決量刑過重。
今年5月10日,秦某某向盧氏縣法院提出申訴,請求法院再審該案,判其無罪。近日,盧氏縣法院作出決定,對包括秦某某在內的四人的案件進行再審。當時的案件偵查、審理的情況是怎樣的?法院決定再審的依據又是什么?
挖三株蘭草,秦某被判三年
2016年4月河南三門峽盧氏縣的農民秦某某發現自己農田附近山坡上長著類似蘭草的“野草”,在干完農活回家時,便順手采了3株,隨后被森林公安民警查獲,處以行政拘留7天。
2016年8月29號,盧氏縣檢察院檢察官認為,秦某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應將其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檢察官侯王勇當時在接受中國之聲采訪時介紹:“2006年盧氏出現了盜挖蘭花非常嚴重的情況,主要是外地的人,像南川、陜西的人都來挖,當時是網上炒作這個蘭花,最貴的好像有400萬左右。盧氏盜挖非常嚴重,直觀的判斷,作為我們辦案的都知道是蕙蘭,但是在辦案中必須得鑒定。”
河南林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秦某某非法采伐的蘭草系蘭屬中的蕙蘭,屬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侯王勇介紹:“(審案的時候)就鑒定了是蕙蘭,沒有鑒定說價值多少。”
盧氏縣官道口鎮永渡村村民王萍解釋到:“說實話,在盧氏農村里面,確實不知道這蘭草長的啥樣,就是覺著好看就才采回去了。這是被森林警察抓住了,才知道采的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檢察官侯王勇介紹,當時秦某某被森林公安查獲時,還有兩個同行的人,其中一個供述自己從2015年開始就以販賣蘭草牟利,檢察機關認為,雖然是單獨行為,另案處理,但從同行供述中可以印證,秦某某很有可能知道自己所挖的野草實際是蘭草。
隨后盧氏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當時與他一起采摘蕙蘭的秦某也因為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當事人:不懂法,后來才知道被冤枉了
在盧氏縣,類似的判決并非個案,村民黃某某和肖某某也曾經因為采摘野生蕙蘭獲刑。秦某某向中國之聲記者表示:“我當時就采了幾根草,然后就被查獲了,我們那邊都摘這個蘭草花,我因為摘了這個草就被判刑,感覺自己冤。后來人家說這是違法,我也不懂得法律,我是農民,對法律的知識也比較淺薄。后來去年3、4月份開始,媒體報道,我才知道他們是把我冤枉了。”
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趙三平認為,法院就秦某某等人的量刑值得商榷:“我們刑法上有個基本原則,叫罪刑責相適應,就是你犯的罪,你要承擔的責任和你最后得到的處罰,應該是相適應的,從主觀惡意、社會影響、后果各方面來講,這樣的情況完全可以經過批評教育,起到教育、預防的作用。”
該案一審判決生效后,秦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判其無罪。今年5月23日,盧氏縣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決定書顯示,經審查,該院認為,原判決存在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決定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代理律師:法律適用錯誤,判刑不當
針對河南林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的“蕙蘭”屬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一說,中國之聲記者查閱后發現,目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官方只發布了第一批,蕙蘭不在其中,并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秦某某等四人的代理律師稱,這一點恰恰是原判決中對事實認定有誤、適用法律錯誤的地方:“主要是適用法律的錯誤,因為蕙蘭不在我國的《名錄》當中,對野生植物的保護,必須是《名錄》當中的植物,蕙蘭雖然在國際公約中出現,但是在我國并未把它列為重點保護植物,因此要在我國判刑,必須依據國內的《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不能直接引用國際法規。直接引用國際法規,明顯屬于法律適用的錯誤。”
秦某某代理律師介紹,雖然我國已加入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將包括蕙蘭在內的所有蘭科植物列入附錄I和附錄Ⅱ,并禁止附錄所列物種標本進行交易。但在我國刑事法律中,對國際公約的適用需經過人大立法程序,轉化為國內法,才具有法律效力。
專家:天價蘭草被過度炒作,亟需保護
雖然“蕙蘭”并不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之中,但近年多地都曾經出現過“天價蘭草”。過度的市場炒作,成為部分地區存在大面積蘭草私挖的主要原因。江蘇省揚州市蘭花協會副秘書長陳競告訴中國之聲記者,按不同的品類,該案件中所提到的“蕙蘭”價格也從幾十塊到上百萬不等:“比如說如果這個蘭花是普通草的話,那么價格也就二十塊錢到五十塊錢左右,但是如果你要挖到那種珍稀品種的話,那就是無價的,不能用金錢來衡量。”
但陳競同時提示,蘭草因其特殊的文化含義,名貴品種一度被炒到幾百萬的價格,過去隨意私挖確實對野生蘭草的破壞很大,保護也是必要的:“在我們中國,沒有哪一種花有蘭花這么高的文化價值。正因為蘭花有了文化價值以后,很多人去挖這個蘭花,破壞蘭花的野生資源,我們在學術上,把這個蘭花分為,比如說沒瓣的、合瓣的、水仙瓣的……像我們采集,會有針對性地采集這幾種,農民不知道,他就遍地去采,采了以后給販子,如果這么大面積去挖,很多省,像江蘇省和浙江省的蘭花采完就沒了。”
案件再審能帶來轉機嗎?中國之聲將繼續關注。
(原題為《“農民采蘭草”案將再審,法院: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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