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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決執行難第三方評估指標調整:兼顧質效,適用一票否決
法院基本解決執行第三方評估指標體系作出調整:兼顧規范與質效,適用“一票否決”。5月25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第三方評估指標體系”的調整說明》,進一步優化了執行評估指標。
澎湃新聞注意到,調整后的指標體系,內容囊括了綜合治理大格局建設、規范化建設、信息化建設、執行體制機制建設、執行管理機制變革、法治宣傳、執行隊伍建設等執行工作的各方面內容,兼顧了執行過程的規范導向和質效提升。
著重考察執行突出問題,三個核心指標適用“一票否決”
長期以來,執行工作備受社會關注,執行難問題群眾反映強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提出,“要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
為了有效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最高法院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由中國社會科學院牽頭,邀請15位知名學者作為特聘專家,共同參加評估工作。
2017年1月,基本解決執行難第三方評估課題組向社會公布了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第三方評估指標體系。課題組指出,指標體系將隨著執行工作實踐的推進和理論制度的完善而不斷調整、優化。
上述指標體系公布后,法院執行工作有了新的實質性進展。澎湃新聞觀察到,此次指標調整更加注重建立執行工作的長效機制。例如,增加了爭取地方黨委支持、定期召開聯席會、建立綜合治理大格局制度以及落實聯合懲戒失信機制等四項指標;增加了信息化建設方面的指標,包括流程信息管理系統使用方面的指標,增加了申訴信訪系統錄入情況方面的指標;此外,還將轄區中、基層法院得分納入上級法院的評估得分,增加了執行考核的指標。
另一方面,這一調整指標還著重考察解決執行工作中的突出問題。例如,提高了執行質效指標的權重,并增加了執行完畢率等關鍵質效指標。
針對執行工作中的存在的突出問題,最高法院強調:一、要求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辦理合格率不低于90%;二、要求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實際執結率不低于90%;三、要求執行信訪的辦結率不低于90%。為此,課題組確定了適用“一票否決”的三個核心指標。
多級抽樣確定評估對象,通過主客觀全面評價
澎湃新聞注意到,經過調整,基層人民法院的指標體系由“規范執行”“陽光執行”“執行保障”“執行質效”4個一級指標構成;中級人民法院的指標體系由“規范執行”“陽光執行”“監督管理”“執行保障”“執行質效”5個一級指標構成;高級人民法院的指標體系由“制度機制建設與落實”“監督管理”“執行保障”3個一級指標構成。
“第三方評估將采取多級抽樣的方式確定評估對象,充分考慮樣本的代表性。”據課題組介紹,所有高級人民法院均為評估對象,并在其下轄法院中,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取中級人民法院,一般情況下,所抽取的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總數要占據全省、市、自治區案件總數的70%左右;再從所選的中級人民法院下轄法院中,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取基層人民法院。
此外,第三方評估的數據來源包括案卷評查、系統提取、網站觀察、電話驗證和法院自報材料等多種方式。還將結合問卷調查和電話回訪等方式,了解當事人及律師對執行工作的評價和看法,通過主客觀相結合的方式,全面評價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
課題組介紹,此次評估指標體系的修訂,既強調長效機制建設,也突出新舊案件辦理,更加突出了人民群眾獲得感,“修訂后的指標體系,有助于更加科學全面地評價執行工作,推動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目標真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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