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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詐騙自首后檢方決定不起訴,因再次行騙被害人領刑8個月
嘉興男子陳某從網絡習得“薅羊毛”攻略,在實施多次被發現后主動投案并退贓,檢方決定對其不起訴。但此后小陳卻對同一被害人再次實施詐騙。1月10日,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從嘉興秀洲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以詐騙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2021年2月,陳某通過某品牌手機抖音直播間和天貓旗艦店先后下單同型號手機2部,貨到后在兩個平臺都發起退貨退款申請,卻只將其中一部手機寄回,后在兩個平臺上填寫相同物流單號,成功獲得兩個平臺的退款。嘗到甜頭的陳某連續4個月每月重復一次這樣的操作,累積“薅羊毛”2萬余元。
很快這一系列操作被發現,陳某向公安機關投案并主動將騙取的2萬余元贓款退還給手機公司。公訴機關認為小陳實施了詐騙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賠償被害單位損失等從輕情節,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于2022年3月4日決定對陳某不起訴。
2022年3月16日,陳某卻再次與相關手機公司客服聯系,理直氣壯地稱自己誤打了貨款2萬余元,并出示了轉賬記錄及憑證,要求公司給自己退款,兩周后該手機公司將2萬余元打回了小陳賬戶。不久,該手機公司發現被騙后報警,公安機關對陳謀涉嫌詐騙一案進行立案偵查并移送檢察院偵查起訴。這次公訴機關向秀洲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陳某犯詐騙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秀洲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2萬余元,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陳某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能賠償被害人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但被告人陳某因詐騙被害人被決定不起訴后,再次向被害人實施詐騙,應酌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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