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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二十余年獲無罪,劉忠林遞交1667萬余元國家賠償申請
5月23日下午,劉忠林在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屈振紅、李會清的陪同下,前往吉林高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
該賠償申請主要內容包括5項: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7874199.96元、在中央電視臺等國家和省級媒體賠禮道歉消除負面影響、精神損害撫慰金800萬元、伸冤費用支出50萬元、后期治療費30萬元等,各項費用合計1667萬余元。
劉忠林曾背負故意殺人罪名28年,于2018年4月20日被吉林省高院再審改判無罪。劉忠林被關押25年多,是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蒙冤者,出獄時他雙手十指指甲壞死、變形,右腳趾因壞死截肢。
申請書被限制人身自由9218天,索賠787萬余元
該案案發于1990年10月28日,劉忠林被認定為一起兇殺案犯罪嫌疑人,1994年被判處死緩,1995年被吉林高院核準死緩。
2016年1月22日,失去自由9218天后,50歲的劉忠林刑滿釋放。據公開報道,他是目前被羈押時間最長的蒙冤者。
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獲得自由的賠償請求人沒有任何謀生技能,只能靠當保安、打零工維持生計。如今賠償請求人孑身一人,“房無一間、地無一壟”,甚至背負沉重債務和終身殘疾。
據此,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屈振紅告訴澎湃新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依法有權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鑒于賠償請求人被限制人身自由9218天,應按國家公布日賠償金標準284.74元標準的三倍,支付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金,共計7874199.96元。
劉忠林在吉林省高院門口。澎湃新聞記者 宋蔣萱 資料圖出現抑郁癥狀需治療,索賠精神損失800萬元
劉忠林提交的國家賠償申請還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800萬元;伸冤費用支出50萬元(包括賠償請求人及家屬數次到長春、北京等地申訴、控告的交通費、住宿費、資料費、律師費、誤工費等)。后期治療費30萬元。
2016年服刑期滿出獄的劉忠林雙手十指指甲壞死、變形,右腳趾因壞死截肢,并換上嚴重抑郁。親人和鄰里表示,劉忠林被偵查機關抓捕前肢體健全,其肢體受損是羈押期間產生。劉忠林自稱遭受刑訊逼供。
申請書顯示,錯誤判決使賠償請求人背負“殺人犯”之名長達28年,給賠償請求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和身體創傷,至今無法與人正常相處與溝通,甚至出現精神抑郁癥狀,后續仍需要繼續治療,賠償義務機關應支付精神撫慰金和治療費。賠償請求人蒙冤以來,劉忠林和家屬申訴多年,產生了巨額差旅費、律師費、誤工費,這些費用亦應由賠償義務機關承擔。
與此同時,申請賠償事項還包括在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中國青年報》、新浪網和新華網、《吉林日報》、《遼源日報》等國家和省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為賠償請求人恢復名譽,以消除錯誤判決造成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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