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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停在家門口被撞,肇事者被判賠近萬元停運損失
澎湃新聞記者 邱海鴻 通訊員 馬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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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安法院日前對一起網約車停運期間的侵權損害賠償作出一審判決,肇事司機被判向被撞網約車司機賠償停運損失9400余元。
2022年3月31日,徐師傅將其駕駛的網約車停在自家門前,吳某駕車路過時與徐師傅的車輛發生碰撞,交警部門認定吳某承擔全部責任,當天徐師傅將車送修,至5月4日修理完畢,維修費計5430元。
吳某所駕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賠償了徐師傅的車輛維修費用,但拒絕賠償停運損失,徐師傅將吳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保險公司辯稱,經營性車輛的停運損失屬間接財產損失,不計入交強險賠償范圍,商業三者險合同也明確約定對該項損失不予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徐師傅的停運損失確實存在,有權主張賠償。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能證明其在吳某投保時盡到了對相關免責事項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故無需承擔停運損失的賠償責任,徐師傅因事故導致的車輛停運損失應由肇事的吳某賠償。在參照事故發生前一年徐師傅營運收入并扣除必要成本后,酌情認定停運期間的收入標準為276元/天,最終法院判決吳某賠償9400余元。
承辦法官表示,據相關司法解釋,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停運損失的賠償主體應當是侵權人。保險合同屬于典型的格式合同,一般約定了“停運損失等間接損失不予賠償”的責任免除條款,但保險公司應對免責條款履行明確的提示、說明義務,否則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保險公司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謝春雷
圖片編輯:李晶昀
校對:丁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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