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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我為什么選擇妥協
最近處理了一個朋友委托的刑案,我心里堅持認為當事人無罪。但是鑒于案件已經起訴,我不得不慎重考慮認罪換輕刑的選項。
勇敢當然是一種美好的品質,但勇敢并不意味著毫不妥協。我們很容易指責他人懦弱,但這種指責太過剛性,缺乏身臨其境的同理心。我們都想成為一個勇敢的人,但是事到臨頭,我們也許才發現自己并沒有想象中那么勇敢。
有的時候,妥協往往是一種更為勇敢的舉動,只要這種妥協并沒有放棄自己內心深處最神圣的原則。
回想自己辦理的大多數刑事案件,我似乎都選擇了妥協。
對中國的司法制度有了解的人都知道,法院一旦作出無罪判決, 將會直接帶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承擔一定的國家賠償責任, 甚至就連具體辦案的警察、檢察官也會受到 “錯案責任追究”。甚至,在司法機關內部還存在著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績效考核規定,對刑事破案率、批捕率、無罪判決率、撤訴率等進行考核。檢察機關往往把無罪判決率作為案件質量考核的硬指標,出現無罪判決要承擔不利后果。
2018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大所做的工作報告顯示,2017年各級法院依法懲治刑事犯罪,審結一審刑事案件548.9萬件,判處罪犯607萬人,但僅對2943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1931名自訴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如果用2943加上1931除以607萬,無罪判決率僅萬分之八)這么低的無罪判決在世界各國是罕見的。其中一個原因可能就是司法機關的績效考核規定。
記得在一次庭審過程中,所涉及的案件正好是本人專門研究的范疇,我特意準備了一本自己撰寫的有關該問題的專著以及若干篇相關的學術論文,作為附件提交給司法機關。法官也表示案件確實值得研究,認為我的無罪辯護意見很有道理,表示要好好閱讀一下我提交的論著(當然,這可能只是一種客氣)。我能夠體會法官的難處,所以庭審結束之后也特意問了一下檢察官是否可以撤訴。檢察官直截了當地回答我,沒法撤訴,因為按照該地的規定,已經起訴的案件,即便撤訴也按照無罪案件對待,要扣績效分。
法治的基本要義在于用公開的規則去約束權力,讓民眾能夠有合理的預期,免于惶惶未知的恐懼。合理預期是包括人類在內的所有生物的基本天性。科學家做過一個試驗,鐵籠中養著一只白鼠,左右各開一小門,左邊放著一根通電的棍棒,右邊放著一塊蛋糕,科學家用木棍驅趕老鼠,經過幾次訓練,白鼠習慣了右跑,一看到木棍,就會主動往右跑。此時,試驗者把食物和棍子對調,白鼠往右跑時,等待它的變成敲打鼻子的痛苦,慢慢地它又學會向左跑,試驗者再次對調食物與棍子。幾次對調,試驗者發現,不論用什么刺激白鼠都不愿再跑——它已經瘋了。老鼠之所以發瘋,是因為失去了對未來的合理預期,它不知道世界為什么突然變了。對未來的合理預期,是所有生物存活的基本條件。作為萬物之靈的人類更是需要合理預期,法律必須保障人們的這種需要,讓人免于恐懼。
十多年前,我有一次被抓的經歷,不過是在德國。當時我的護照(德國駐華使館頒發的申根簽證)在法國巴黎丟失,我去警察局報案,接待我的法國警察馬上致電中國駐法國大使館,無人接聽。又立即致電德國駐法國大使館,使館立即安排一個會說法語、德語和中文的工作人員在電話中與法國警察和我溝通。最后,使館工作人員明確告訴我,護照丟失必須補辦,在補辦之前不得離境。
由于我提前購買了當晚回德國的大巴車票,作為學生的我,覺得車票很貴,若在巴黎再住幾晚,那花費就太大了。同行的同學也告訴我,憑借他幾次乘坐大巴的經歷,在德法邊境從來沒有查過護照。所以我決定冒個險,返回德國之后再補辦護照。
當我坐上大巴返回德國,昏昏欲睡中到達德法邊境,不巧的是警察居然上車查驗護照。我非常慌張,但是同學告訴我:沒事,一般都是抽查。結果當天不是抽查,是全部盤查。我被帶下車去,當時同學對我說:不用怕,德國是法治社會。
由于當時網絡出現故障,警察無法查明我的身份。據說當時接到線報,有亞洲人走私毒品,所以警察懷疑我是毒販,把我關進拘留所,讓我脫掉衣服,配合檢查。老實說,在拘留所中我并不害怕。一是德語很好的同學一直在拘留所外陪著我,二是我相信德國的法治。
我在拘留所足足待了半個小時,然后兩位警察向我過來道歉,說“已經查明我的身份,給我帶來了很大的麻煩,現在可以離開了”,同時警察告訴我,他們已經電話通知洲際大巴車在原地等待,他們會開著警車帶我們以最快的速度去追趕大巴,不會耽誤我們的行程。我頭一次坐上了德國警察開的奔馳警車,也親身經歷了德國的法治實踐。
對別國經驗的介紹并不是崇洋媚外,一個偉大的民族從來都應以開放的心態去吸取一切人類的智慧成就。儒家的大同夢想從來都有兼濟天下的胸懷,而非在個別地域個別族群制造地方性知識。法治是人類政治智慧的一大標志,也是走向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法治必須約束權力,保障自由。通俗的說,國家只擁有法律所規定的權力,而法律所不禁止的則是公民自由馳騁之地。當權力有其固定的邊界,民眾才能享有法律所賦予的免于恐懼的自由。如若法外另有民眾無法知悉內部規則,人們也就無法形成合理的預期,不可避免地會陷入未知的恐懼。
當前,一個非常值得警惕的現象就是以法治之名行法家之實。兩者雖然都是循法而治,一字之差,但卻繆之千里。早在清末,當時的修律大臣沈家本就一針見血地指出的法家與法治的區別,他說:“抑知申、韓之學以刻核為宗旨,恃威相劫,實專制之尤。泰西(法治)之學,以保護治安為宗旨,人人有自由之便利,仍人人不得稍越法律之范圍。兩者相衡,判然有別。則以申韓議泰西,亦無究厥宗旨耳。”(沈家本:《寄簪文存》(卷六),《重刻明律序》。)法家雖然也強調制定規則,但在規則之外仍有大量不為民眾知悉的例外秘術,“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術者,藏之于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是以明主言法,而境內卑賤莫不聞名知也……用術則親愛習近莫之得聞也,”(《韓非·難三》)“刻薄少恩”的法家與保障自由的法治可謂風馬牛不相及。
不得不說的是,一旦進入司法體系,涉案的當事人無論有罪還是無罪都會感到恐懼。是什么樣的力量使得當事人如此的恐懼?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每當我遇到一個堅持無罪的當事人,即便我內心認同他的辯解,但我依然會讓他慎重考慮認罪換輕判的建議。如果對方仍然堅持自己的觀點,我自然會盡力用平生所學不負所托。我不知道這種妥協是不是在損害法治的尊嚴。但是,我深知我沒有資格用他人的勇敢去換取我所期待的法治進步。無論堅持多么崇高的抽象理念,我們都不要在自己的堅守上附加不著邊際的價值,并讓他人成為我們信念的犧牲品。我們只能期待自己有勇氣去踐行我們的法治信念。
如若命運之手將我們推向特殊的時刻,愿我們能有我們期待中那般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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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本專欄由法律法學界專業人士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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