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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向不匹配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弘坤資產及董事長領9萬罰單
因違反私募法規,弘坤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董事長(簡稱“弘坤資產”)收到兩張合計9萬元的罰單。
12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簡稱“上海證監局”)新增兩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存在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違規事實,上海證監局分別向弘坤資產及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林某各開出4.5萬元罰單,共計罰款金額9萬元。
針對弘坤資產董事長的罰單,為兩張罰單之一,圖片來自上海證監局
弘坤資產兩大違規事實之一,是將股權類基金產品風險等級評定為R3,但實際風險等級應高于R3。
以公司自行銷售并自評為R3風險等級的弘坤金鼎1號私募投資基金、弘坤長嘉1號私募投資基金和弘坤平湖聯合1號私募投資基金為例,依照基金合同約定,上述基金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但上海證監局調查結果顯示,部分產品最終投資標的還涉及收購地產物業或投資基礎設施,流動性較差,實際風險等級應高于R3。
上海證監局認為,上述基金被推介、銷售的部分投資者為風險測評評級C3的穩健型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與基金的實際風險等級不匹配。
弘坤資產兩大違規事實之二,是未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以及未按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
如弘坤資產旗下長嘉1號等16個產品基金合同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為網站、電子郵件、郵寄、傳真方式中的至少一種方式,弘坤資產匯聚2號私募投資基金等6個產品基金合同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為信件、傳真、電子郵件、官方網站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登錄查詢等方式。上海證監局調查發現,弘坤資產未按合同約定的上述方式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此外,弘坤成長4號私募投資基金(下稱“成長4號”)等4只基金產品合同中約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關聯交易等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不過,上海證監局調查結果顯示,上述產品所投資的項目涉及多起弘坤資產與其關聯方上海正礎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西藏弘域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弘鈦網絡科技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關聯交易,均未在相應的年度報告中進行披露。
經上海證監局調查審理認為,弘坤資產及林某上述行為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十七條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且林某自2016年1月起擔任公司總經理,2018年10月起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為弘坤資產上述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弘坤資產及林某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4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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