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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145個賬戶操縱8只股票賺1.4億,福建59歲股民被罰沒5.7億
福建一股民被證監會罰沒近6億元,刷新了今年證監會對個人操縱市場行為的罰沒金額紀錄。
近日,證監會公布了一則針對個人王寶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來自福建59歲股民王寶元因控制并使用“林某云”渤海證券賬戶等145個證券賬戶,多重手段影響8只股票交易價格與交易量,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被證監會沒收違法所得1.43億元,被處以4.28億元罰款,總計被證監會罰沒5.71億元。
證監會針對王寶元的罰款,超過2021年的巨額罰單——2021年末,山東的70后股民潘日忠同樣通過控制71個賬戶操縱4只股票,獲利2.23億元后,最終被證監會罰沒4.46億元。
操縱8只股票
據證監會調查,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間,王寶元在實際控制使用145個證券賬戶,采取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手段操縱8只股票,影響股票價格和交易量,并從中獲利。
以大慶華科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慶華科”,000985)為例,王寶元控制使用54個賬戶,操縱大慶華科股票。
7月3日至9月2日為建倉拉抬階段,王寶元賬戶組累計凈買入6896423股,累計凈買入金額105808129.51元,占總股本和流通股本比例均為5.32%。建倉拉抬期間,“大慶華科”股價從12.38元/股上漲至最高18.24元/股,漲幅為47.33%,同期深證綜指上漲15.54%,偏離31.79%。
大慶華科股價大幅上漲之后,王寶元從9月3日開始出貨,6896423股悉數賣出,累計凈賣出金額133598990.80元。隨后兩個月內,王寶元又進行第二輪操縱,再次買入7319797股,累計凈買入金額106195,868.73元,清倉后,凈賣出金額158846074.21元。王寶元通過兩次操縱行為,共累計獲利79556817.65元。
經證監會調查,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間,王寶元的上述操縱股票行為如法炮制在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吉林高速,601518)、大連熱電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熱電”,600719)、宜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宜賓紙業”,600793)、廣西綠城水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綠城水務”,601368)、寧波熱電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寧波能源”,600982,后更名為寧波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哈森商貿(中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哈森股份”,603958)、浙江友邦集成吊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友邦吊頂”,002718)等股票上,累計在9個月時間內,獲利142690148.86元。
證監會認為,王寶元的相關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決定沒收王寶元違法所得142690148.86元,并處以428070446.58元罰款。
“沒一罰三”,量罰重嗎?
在聽證過程中,王寶元及其代理人提出諸多異議。王寶元認為涉案交易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并以積極配合調查為由,認為“沒一罰三”量罰幅度過重,與處罰慣例相左。
澎湃新聞注意到,2021年,潘日忠通過操縱證券市場獲利金額2.23億元,高于王寶元1.42億元,不過證監會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對潘日忠沒一罰一,共罰沒4.46億元。今年,證監會對王寶元處罰是“沒一罰三”,罰沒近6億元后,成為2022年內個人操縱市場最大罰單。
首先,證監會并不認同王寶元的行為屬于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情形。王寶元在涉案期間采取多種操縱手段反復多次實施操縱行為,實施違法行為時間跨度長,涉及的股票只數多。其長期采用配資方式借用他人賬戶,實際控制使用的賬戶數量大,且賬戶組股票交易量大,因此,并未采納王寶元申辯意見。
其次,在量罰幅度方面,證監會表示,過罰相當。
證監會強調,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大幅提高了證券違法成本。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對操縱證券市場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證監會認為,本案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配合調查程度、違法所得情況等多方面因素,對當事人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罰款,過罰相當,并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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