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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招聘稱“陽過優先”“陰的不要聯系”?律師:涉就業歧視
近日,網絡上出現一些工作招聘宣稱“陽過的優先考慮”,有的甚至明說“陰的不要聯系”。如此招聘是否合法?企業是否有權要求入職勞動者出示核酸檢測證明?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愛國的專業解讀!
企業能否拒絕錄用“陰性”勞動者?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條和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權,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當下,一些用人單位將“陽過或正在陽者優先”寫入招聘條件,對“陰性”求職者設置了差異化的錄用條件,涉嫌就業歧視,屬于違法行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行政司法聯動保障新冠肺炎康復者等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的通知》中明確要求,嚴格禁止歧視新冠肺炎康復者等勞動者。當然,舉重以明輕,企業也不能對未感染新冠病毒者進行“反向歧視”。否則,遭受相關就業歧視的求職者,可以侵害其平等就業權為由,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企業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失。
企業是否有權要求入職勞動者出示核酸檢測證明?
針對企業是否有權要求入職勞動者出示核酸檢測證明的問題,要看該情況是否與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根據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因此,企業一般不能強制要求入職勞動者出示核酸檢測證明是“陰性”或“陽性”。不過,我國勞動合同法中也提到,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因此,如果勞動者所入職的崗位是可能會引起疫情社會面傳播的工作崗位,企業為了避免此種情況發生,有權利要求在這些崗位工作的入職勞動者出示核酸檢測證明。對于核酸陽性的勞動者,也應當予以錄用,但可以安排其待核酸陰性后再上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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