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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割腕送醫搶救又跳樓身亡,家屬索賠237萬元,法院判了
12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該院《人格權保護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梳理回顧該院近四年人格權案件基本情況,并發布十件典型案例。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2020年7月1日,李某某因割腕受傷被送醫,脫離生命危險后于7月2日轉入普通病房繼續治療,7月3日李某某被發現墜樓身亡。李某某的親屬李某認為,涉案醫院作為公共醫療機構,未對李某某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起訴要求涉案醫院賠償因李某某死亡而產生的各項損失合計2,377,963元。上海一中院對該案作出了判決。
上海首例涉及個人信息保護查詢知情權案
白皮書顯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該院共審結人格權糾紛案件2,112件,其中實體審結1,734件。從案由分布上看,實體審結的案件中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占比最高,為78.95%;名譽權糾紛次之,占比15.16%。從涉訴主體上看,藝人、具有一定聲望的作家、學者、網絡“大V”等公眾人物涉訴的案件主要集中于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糾紛,占比約10%。
白皮書分析指出,近年來,人格權糾紛案件呈現以下特點:一是侵權行為日益復雜化;二是法律關系呈現綜合性;三是新型人格權益成為焦點,包括將祭奠權、性自主權、生活安寧權等作為保護對象的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四是網絡成為精神性人格權主要維權領域。
發布會上,上海一中院播放了該院拍攝的一則短片,內容是關于該院近期審結的一起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
劉女士時常接到莫名電話短信,懷疑是某購物APP泄露了其個人信息。客服告知劉女士APP雖會收集用戶收貨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但已依法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不會泄露。后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APP經營公司提供共計66項個人信息,并且說明對外披露、交互及共享等上述信息的處理情況。
發布會現場。上海一中院 供圖
上海一中院認為,劉女士各項主張系基于APP經營公司在隱私政策中列明的相關項目而推定公司有收集行為,并未盡到初步的舉證責任,而公司對其是否實際存在收集作了合理的解釋,在此情形下,劉女士主張難以采信。
同時,公司依據相關規定以及具體實踐,對劉女士的個人信息根據不同類型提供了查閱的最長期限,上海一中院經審核,上述期限均屬合理。對于劉女士要求披露收集個人信息的處理方式和情形等訴求,公司也已告知可查詢的單獨路徑,劉女士知情權已獲得基本保障。
綜上,上海一中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劉女士上訴請求。
上海一中院表示,該案系《民法典》及《個人信息保護法》頒布后上海首例涉及個人信息保護查詢知情權的案件,該案判決明確了個人信息知情查閱權的行使應在合理必要范圍之內,為類似案件確立了標準,其處理結果具有較強的社會導向性。
女子割腕后送至醫院搶救成功后跳樓,家屬索賠
在上海一中院通報的一起典型案例中,2020年7月1日晚7時許,李某某因割腕受傷被送至某醫院醫治。醫院對其進行手術治療后即送至ICU病房,脫離生命危險后于7月2日將其轉入普通病房繼續治療,并對其實施一級護理,醫囑家屬需24小時陪護。7月2日晚11時許,醫護巡房時發現李某某不在病房,遂喚醒陪護家屬并告知情況。7月3日凌晨1時許,李某某被發現墜樓身亡。
事發后,派出所對李某某的親屬做詢問筆錄,親屬稱“前天她割腕自殺,被送到醫院搶救回來了。這次又跳樓自殺了”。李某某的親屬李某認為,涉案醫院作為公共醫療機構,未對李某某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起訴要求涉案醫院賠償因李某某死亡而產生的各項損失合計2,377,963元。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某因割腕受傷來醫院處治療,對于這種比較特殊的病人,醫療機構應當盡到更加審慎的注意義務,在護理看護上比普通病人要更加嚴謹細致。醫院在將李某某轉入普通病房后,在護理看護上未做到特殊對待,在其走出病房到墜樓身亡這段時間也未發現異常情況,對于李某某的死亡具有一定過錯。但考慮到李某某墜樓系其主觀追求的結果,其自身具有絕大部分的過錯,故判決由涉案醫院承擔15%的賠償責任即356,136.45元。涉案醫院不服,遂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認為,李某某墜樓系因自殺,屬于自主追求死亡,李某某的自殺行為系導致死亡的根本原因。家屬在需要24小時陪護的情況下卻不慎睡著,具有監管過失。涉案醫院系一家綜合性醫院,僅可能對李某某進行生命救助而無法進行精神治療,無法苛求其按照專科醫院的標準進行防范。而且事發地的兩扇窗戶均安裝了限位器以及防護欄,符合醫療場所安全要求的行業標準,不存在安全隱患。醫護人員每小時巡房符合護理分級制度,且院方已醫囑家屬24小時陪護,應認定醫院盡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故涉案醫院對李某的死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涉案醫院自愿補償3萬元系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應予準許。遂據此改判醫院補償李某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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