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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丁車賽事車手彎道超車致他人受傷,法院:屬受害人自甘風險
卡丁車比賽是世界流行的賽車運動,被譽為F1車手的搖籃,可以說是一項極具魅力的體育競技類項目。那如果參加卡丁車賽事不幸發生車禍,這個責任該由誰來擔?近日,株洲市天元區法院判決一起因比賽熱身練習時發生碰撞而引起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2020年,賽卡聯盟超級聯賽第一、二分站湖南株洲站由上海某賽車公司主辦,株洲某賽車公司承辦,原告楊某是這次比賽的第229號車手,被告隆某是第271號車手。
參賽之前,楊、隆二人都填寫了《車手報名表》,表中警告部分的內容為“本人已詳細閱讀比賽規則,完全了解卡丁車比賽是一項具有危險性的運動,現鄭重聲明自身具備比賽所要求的能力,如在比賽過程中出現任何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均由本人自己負責,不會強調任何原因而向本次比賽的組織者、承辦者、賽事委員會、賽事工作人員或任何有關團體及個人采取追究或索賠的行為”。楊、隆二人亦購買了比賽保險和練習保險。
后楊、隆二人在賽場熱身練習時,因隆某在前車已經進彎的前提下,未能控制車速和行車路線,沒有給前車預留出合理的進彎位置并強行超車,將楊某車輛撞出賽道,導致楊某受傷。賽事仲裁委員會依據比賽規則,作出取消隆某參賽資格決定。經診斷,楊某為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治療費花了3萬余元。隆某受損的車輛維修費為1.2萬余元。
事后,楊、隆二人就賠償一事協商無果,楊某將隆某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楊某系自愿參加比賽??ǘ≤嚤荣愂蔷哂幸欢L險的體育活動,賽事組委會亦在賽前將比賽風險告知了楊某,楊某對卡丁車比賽的風險具有明確的認識和合理的預見,該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卡丁車之間的碰撞及碰撞導致的人身受損。楊某在熱身練習過程中受傷,屬于受害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體育活動受到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被告隆某是否承擔責任,主要看其是否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從本案具體情況來看,賽事委員會認為,參賽者為了取得更好名次,往往會選擇彎道超車,這是技術上的一種策略。為避免超車時相撞,運動聯合會制訂了“切彎”規則。但在實際比賽中,高度激烈和緊張的比賽氛圍會導致參賽者將全部注意力集中于運動本身,每位參賽者需要在電光火石的瞬息之間作出思考、判斷。由于人的體力、智力存在上限,參賽者不可能做到每一個決定都合理規范、準確無誤和恰到好處。因此,應當將此種情況下參賽者的注意義務限定在較一般注意義務更為寬松的范圍內。否則參賽車手將畏首畏尾,不能正常發揮和突破自己,與更高、更快、更強的體育精神相違背。
故法院認為被告隆某在主觀上僅有一般過失而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原告楊某在比賽中受傷屬于自甘風險行為,應自行承擔損失。法院依法駁回了楊某全部的訴訟請求。楊某上訴后,二審法院依法維持了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自甘風險規則的目的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免除危險文體活動中參加者的一般過失的侵權責任,保障相關文體活動本身所需要的充分的活動自由;
二是促進相關文體活動的正常發展,避免過錯侵權責任制度對其產生不當抑制。
而自甘風險規則的構成要件,則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受害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
二是受害人遭受損害;
三是其他參加者的行為與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四是其他參加者對受害人所遭受損害的發生在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需要注意的是,自甘風險規則亦有例外情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之但書規定,若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適用自甘風險規則。因此,廣大熱愛文體活動的群眾,在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時,一方面盡量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另一方面也切勿存在僥幸心理,對其他參加者實施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害行為。
(原標題:《卡丁車賽事中車手彎道超車致他人受傷,誰擔責?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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