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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副省長接受安徽省監委監察調查,“指定異地監察”首現
4月26日上午,中央紀委發布消息,江西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李貽煌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幾個小時后,有關李貽煌的另一條消息再次發布,安徽省紀委監委發布消息:經國家監委指定,李貽煌目前正接受安徽省監委監察調查。“指定異地監察”這一措施首次進入公眾視野,意義非凡。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之前,對副省部級以上高官貪腐犯罪案件處理的通常程序是:中紀委立案、審查、處分完畢后,將案件移送最高檢,由最高檢指定某一省級檢察院具體辦理,案件偵查終結、移送起訴后,再由最高法指定相應級別的人民法院進行異地審理。即紀律審查——偵查起訴——審理判決。
國家監察委成立后,上述辦案流程發生相應改變,變為紀律審查——監察調查——偵查起訴——審理判決。此次李貽煌被國家監察委指定由安徽省監察委進行監察調查,是國家監察委成立以來第一起公開的“指定異地監察”的案例。
?今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其中第十七條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這正是指定異地監察的法律依據。
監察體制改革后辦案流程相應改變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辦案流程發生相應改變,從字面上看是多了監察調查這樣一個環節,這次李貽煌由安徽省監察委進行監察調查,也是第一起公開的“指定異地監察”案例。
有分析認為,這意味著改革后,各級紀委監委履行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能,既是執紀機關又是執法機關,既履行黨章規定的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又履行憲法、監察法規定的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針對不同案件和情況,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體現了從中央紀委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職能轉變,也體現了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
(原標題為《首例“指定異地監察”引關注 “指定異地監察”背后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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