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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友不請自來酒后歸家途中出車禍身亡,主人被判擔責3%
好友不請自來,喝了幾杯,回家途中出車禍身亡——連云港連云區法院日前審結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判決招待朋友的陳某承擔3%的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3.2萬余元。
胡某與陳某是老友,都喜歡喝酒。今年1月某晚,胡某自行來陳家,一起喝了幾杯,之后陳某將胡某送至樓下。胡某未戴頭盔駕駛電動車回家,撞上路邊綠化帶受傷,被送至醫院。警方檢驗發現,其血液乙醇含量為175mg/100ml。入院后,胡某被轉至康復中心治療,5天后死亡,鑒定顯示符合嚴重顱腦損傷死亡。交警部門認為,胡某醉酒后未戴頭盔駕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是事故全部原因,胡某負全責。
5月,胡某的兒子將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某承擔事故責任的18%,賠償19.7萬余元。
原告稱,胡某離開陳家時陳某沒有勸阻和護送,應承擔相應責任。陳某辯稱,胡某不請自來,當時自己已吃過晚飯,出于禮儀為他做了菜,只給胡某倒了1.5兩酒,以胡某的酒量,這點不可能喝醉。現場視頻顯示,為防雨,胡某頭上套了塑料袋,塑料袋被風吹打蒙住眼睛,導致視線不清才是事故原因。此外,陳家距事發地1公里,而胡某離開至事發地過去了40分鐘,中間是否又到別處飲酒不明,不能認定事故就是在被告家喝酒引起。
法院審理認為,共同飲酒后出現人身傷亡,同飲者如未盡提醒、勸阻、照顧、護送、通知等義務,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被告和胡某系多年朋友,應相互了解,被告無證據證明其對胡某進行了必要的提醒、勸阻等附隨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但飲酒者的人身安全以自我保護為主,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胡某應認知和預見過量飲酒的潛在危險和后果,其本人過量飲酒與傷亡有最直接、主要的因果關系,應承擔主要責任。綜合考慮案情、雙方過錯以及事故發生過程,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09萬余元,由被告承擔3%的責任為宜,判令其賠償3.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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