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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檢方二次退偵、當事人取保,鴻茅藥酒案走向如何?
爭議之中,廣州醫生譚秦東吐槽鴻茅藥酒被捕事件有了最新進展: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4月17日通報稱,經研究認為,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涼城縣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變更強制措施。
隨后,譚秦東的律師胡定鋒接受媒體采訪時稱,接到檢察院通知,可以辦取保手續把譚秦東接走,他正趕往涼城縣看守所辦理相關手續。
這是檢方第二次將案件退回警方補充偵查,據紅星新聞報道,3月23日,涼城縣檢察院作出《補充偵查決定書》,要求涼城縣公安局對起訴意見書所提到的文章點擊量和轉發量是如何認定的等6個方面進行補充偵查;4月9日,涼城縣公安局補查重報。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前檢察官鄧學平告訴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根據刑訴法規定,檢察院最多可以兩次退回警方補充偵查,這次是第二次,也是最后一次了。
鄧學平解釋,退回警方補充偵查后,案件又會重新回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如果達不到檢察院的要求,可以自行撤案。如果公安認為證據充分,可以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公安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那么檢察院將不能再退回,必須做出處理決定。檢察院可以將案件起訴至法院,也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另外,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另據公安部4月17日通報,針對近期媒體高度關注的“鴻茅藥酒”事件,公安部高度重視,立即啟動相關執法監督程序,已責成內蒙古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核查工作,加強執法監督,確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理,相關工作正在抓緊依法推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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