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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做市業務五要點:設置正、負面相結合的做市評價體系
北京證券交易所(下稱“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細則出爐。
11月18日,北交所表示,為完善市場交易制度,增強市場活力韌性,起草了《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細則》(下稱“《細則》”)和《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指引》(下稱“《指引》”),并自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
整體來看,《細則》共五章33條,主要明確了北交所做市商資格、權利義務、監督管理要求等事項。《指引》共九章59條,主要明確了做市商業務開展流程、評價激勵機制、各項內部管理要求等事項。
那么,做市商監管要求有哪些?關于北交所股票的做市交易有哪些具體規定?澎湃新聞記者梳理了5大要點。
要點一:混合交易的實施范圍覆蓋北交所全部上市公司股票
《細則》指出,北交所在競價交易基礎上引入做市商機制,符合條件的做市商可以申請為北交所股票提供做市服務。
標的方面,混合交易的實施范圍覆蓋北交所全部上市公司股票,做市商自主選擇做市標的。
其中,做市商擬加入為特定股票做市的,應當事先向北交所提交申請表等規定的備案材料。備案材料齊備且符合要求的,北交所在3個交易日內予以備案,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于收到北交所備案通知當日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臺(以下簡稱規定信息披露平臺)公告,自公告的次一交易日起可以為相關股票做市。
做市商擬主動退出為特定股票做市的,應當至少提前2個交易日通知北交所,并于收到北交所確認通知當日在規定信息披露平臺公告,自公告的次一交易日起可以退出為相關股票做市。
《細則》明確,做市商主動申請退出為特定股票做市的,退出后6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為同一只股票做市。做市商主動申請退出為所有股票做市的,退出后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為北交所任一股票做市。
要點二:明確做市商報價的數量、價差、時長等報價指標
《細則》明確,做市商買賣雙向各自累計申報數量,不低于1000股。同時,報價價差在集合競價期間不超過3%,連續競價期間不超過2%。
《細則》規定,做市商開盤、收盤集合競價參與率,分別不低于50%、70%,連續競價參與率不低于90%。做市商成交后報價不符合有效報價要求,但在2分鐘內恢復有效報價的,補充報價時間納入參與率計算。
不過,《細則》指出,考慮特殊情形下做市商無法履行持續報價義務,明確對達到漲跌停價格、盤中臨時停牌期間、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情形進行報價豁免。
要點三:明確做市商評價激勵機制,評價期內嚴重違法違規的直接記為0分
《指引》表示,北交所通過正、負面評價相結合的方式,設置了做市評價體系。
一方面,是鼓勵做市商積極提供流動性。以做市股票數量和做市成交金額作為加分指標。同時,為引導做市商積極為尾部股票做市,在計算成交金額時,根據股票做市商數量進行加權,做市商數量越少,權重因子越大。
另一方面,是引導做市商合規做市。當做市商出現報價義務履行不達標、因做市交易業務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等情形,將對其進行相應扣分。做市商在評價期內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評價得分直接記為0分。
要點四:要求做市商制定專門的北交所股票做市業務風險管理制度,鼓勵業務協同
《指引》指出,為有效控制業務風險,保障北交所做市交易業務平穩運行,對做市商組織架構、崗位設置、內部制度和技術系統等方面設置了相應要求,并著重對做市商風險管理和合規內控進行了詳細規定。
具體而言,《指引》要求,做市商需制定專門的北交所股票做市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如建立內部風險報告機制、風險限額授權制度、定期壓力測試機制、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等。
同時,鼓勵做市商保薦、研究業務與做市交易業務發揮協同效應,發揮綜合性證券公司的專業優勢,為發行人提供保薦、做市、研究的全鏈條服務,進一步提升做市交易業務的積極效應。
《細則》則明確,做市商應當做好業務隔離,防范利益沖突。要求做市商應當建立健全異常交易監控機制,并做好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
要點五:進一步完善北交所二級市場交易功能
對于《細則》和《指引》的發布,北交所表示,自開市以來,北交所市場整體運行平穩,為后續改革發展打下了基礎。為建立更好適應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二級市場交易功能,北交所借鑒境內外成熟市場經驗,擬引入做市商制度。
北交所指出,《細則》的起草,主要有三大原則:一是注重有序銜接,平穩起步。北交所在競價交易基礎上引入做市商機制,做市商需在遵守《規則》的基礎上,提供做市報價等流動性服務。同時,北交所做市交易業務的管理要求和做市商權利義務的基本框架將與新三板做市制度有序銜接。
二是堅持權責對等,務求實效。北交所做市商訂單需與投資者訂單平等競爭,在制度設計上充分考慮做市商的權責對等,既規定報價義務,也明確報價豁免和評價激勵等制度安排,鼓勵做市商積極參與,保障制度效果充分發揮。
三是契合市場特點,靈活包容。北交所市場作為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市場,需要在發展中不斷提升制度的契合度和匹配性。《做市細則》在做市指標和期限要求等方面進行了靈活性規定,在報價豁免和評價激勵等方面作出了包容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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