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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衛健委回應“獻血后直系親屬用血需證明”:系規定材料
澎湃新聞記者 鐘煜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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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河南洛陽網友通過洛陽網“百姓呼聲”欄目反映,自己獻血后直系親屬用血需要證明“我爸是我爸”。洛陽市衛健委后答復稱,“親屬關系證明”是規定材料之一,若確實無法取得此證明,也可簽署“承諾書”證明關系。
上述網友介紹,本人多年前開始多次獻血,今年10月份父親手術用血,由于和父親的戶口不在一個戶口本上,中心血站要求提供“我爸是我爸”的關系證明,戶口所在的辦事處和派出所戶籍室告知我們這個證明已經不再開了,現在我們應該怎么辦?留言人稱,這個事也不是個案,相關部門能否簡化老百姓辦事的流程,別再開這種“奇葩證明”了。
洛陽市衛健委稱,中心血站接訴求后,與訴求人取得了聯系,得知用血者與獻血者為父女關系,兩人不在同一戶口簿,且派出所不予開具父女關系證明,無法辦理用血報銷。血站工作人員告知訴求人,用血報銷時提供的“親屬關系證明”是《河南省無償獻血者臨床用血費用直接減免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中規定的材料之一,并且是《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清理規范省級證明事項的通知》(豫政辦【2018】32號)予以保留的45項證明之一。若確實無法取得此證明,也可簽署“承諾書”證明關系。同時告知訴求人,備齊所需材料后可直接在就診醫療機構相關窗口辦理用血減免。獻血者表示滿意和理解。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清理規范省級證明事項的通知》顯示,“親屬關系證明”用于用血報銷,設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四條,《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法》第八條。在戶口遷出、戶口本不能證明親屬關系的情況下,應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
責任編輯:王俊
圖片編輯:朱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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