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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愿做試管嬰兒,是否侵犯了妻子的生育權?
隨著技術和政策的變化發展,人們關于生育話題的討論也越來越多。伴隨著對生育話題的討論,生育權就不可避免的成為了核心爭論的問題。
小丹與小明經人介紹相識,與2012年辦理結婚登記,邁入婚姻殿堂。然而結婚多年,兩人卻一直沒有生育子女,去醫院檢查后才知道小丹不易受孕。醫院建議兩人做試管嬰兒,小丹認為既然自己不易受孕,那么通過試管嬰兒受孕是最好的選擇。然而小明卻堅持認為要按照民間土方子來求子。為此,兩人花了不少錢,但最終結果卻還是不容樂觀。
小丹認為再這樣下去,自己就將失去生育的權利,于是便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小丹認為小偉不愿做試管嬰兒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權,并因此影響了夫妻間的感情,故要求與小明解除婚姻關系。
對于小丹的說法,小偉表示不認同。他表示并不是不愿生育,而是不愿意采用試管嬰兒的方式,并沒有侵犯小丹的生育權,也不同意離婚。
本案爭議的焦點就是小偉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小丹的生育權?以及一方侵犯生育權是否可以提出離婚?
雖然小明表示自己并非不愿意生育,而是不認同輔助生殖的方法,并且為了生育也曾努力過。但是客觀事實就是雙方在結婚近十年內都未生育子女,且在醫院診斷小丹不易受孕的情況下,仍然不愿意接受試管嬰兒,導致小丹強烈的生育意愿無法實現,也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故小偉的做法侵犯了小丹的生育權。根據《<民法典>關于婚姻家事編的解釋(一)》第23條規定,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因此,小丹離婚的請求也應當得到支持。
生育權是公民與生俱來的,先于國家和法律的一項權利,是一種天賦人權,也是我國《憲法》規定人的基本權利之一。生育權主要包含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對于生育權最大的爭議就是:生育權到底是歸誰所有?雖然《婦女權益保護法》中規定婦女享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但這一項權利就是女性的絕對權力嗎?不是的,男性也享有生育權。
但是,男性的生育權的實現,是建立在女性生育權的基礎之上的。簡單來講,如果女方在未經男方同意的情況下就終止妊娠,男方不得以男性享有的生育權來對抗女性享有生育權的決定。但如果是經商量后妻子仍不愿意生育,那么男方可以以此為由向法院訴訟離婚。
生孩子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生育、撫養子女都需要付出巨大的心血,需要夫妻間共同決定。因為生育問題引起糾紛的,夫妻雙方應該理性溝通,即便存在意見不統一,也要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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