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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確定性”看容錯邊界
我早就想寫這篇文章,卻一直未動筆,原因是討論這個問題有難度。一方面,鼓勵人們干事創業需要容錯;可具體應為哪些“失誤”容錯卻又不容易說得清。黨的二十大報告再次強調,要落實“三個區分開來”(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錯誤,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本文將從操作層面,對怎樣劃定容錯邊界作分析。
讓我從三個真實的案例說起:
案例一:大約五年前,某國企供暖鍋爐房需要改造,工程預算為300萬元。按有關規定,該工程由誰承建,需在央企中經過招標決定??捎捎诠こ塘啃 ⒗麧櫳伲肫鬅o意參與投標。后經多方動員,有3家央企答應投標,可遞交的投標文件皆不規范,結果導致流標。
這樣難題就來了。當時已近11月中旬,若再次招標,至少需等兩個月才出結果;如果不招標,由領導指定承建人,取暖問題雖可解決,卻違反了政策規定,將來有可能被問責。此事如何處理?是否應為這位敢拍板的領導容錯?
案例二:某央企辦公樓門鎖年久失修,需要更換。按照規定,購買門鎖應走“集中采購”程序,即從政府確定的“供應商目錄庫”中采購。而公司財務人員詢價發現,市場上同類門鎖,價格為500元/把;而通過“集采平臺”購買,價格卻為1000元/把。于是財務人員將此情況報告給了領導,讓領導定奪。
假若你是該公司的領導,你會怎么做?事情明擺著:若直接從市場上采買,成本會低一半;可若不走集中采購程序,就得擔風險,日后要是有人舉報你無視政策規定,極有可能挨處分。面對這樣的選擇,你是否會心存顧慮?而我想問的是,倘若該公司領導真的選擇了從市場上采購,是否應該為他容錯?
案例三:某地方國企生產的產品亟待升級換代,不然會失去市場競爭力??僧a品升級在技術上遇到了瓶頸,需要投入1000萬元進行技術研發,而且最后不一定能成功。此時,企業內部出現了兩派完全相反的意見:一派不主張冒險,繼續維持原來產品生產;另一派則主張冒險,拿出資金做技術研發攻關。
事實上,無論企業作何種選擇,都有代價。不投資技術研發,產品會滯銷,并且會慢慢出現虧損;而投資技術研發,要是不成功,將直接損失1000萬元。從長遠看,企業要想立于不敗之地,當然應該投資技術研發,問題是一旦研發失敗,別人指責決策失誤怎么辦?請問:是否應為支持研發的決策者容錯?
對上面三個案例,不知讀者怎么看。其實早在2016年初,習近平總書記就曾提出,要為干事創業者容錯,為敢于擔當者擔當。中央強調要把改革中的先行先試,同明知故犯區分開來;把探索性試驗,同我行我素區分開來;把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違紀違法區分開來。
顯然,“三個區分開來”劃定了“容錯”底線,其實也是負面清單??蓳宜?,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對“三個區分開來”的理解并不一致。比如案例一的鍋爐改造,最后未招標是否算“明知故犯”?案例二的門鎖采購,不經過集中采購是否算“我行我素”?案例三的研發投資失敗,是否算“無意過失”?
先不說我的觀點。這里想問讀者一個問題:時下某些官員為何“為官不為”?你可能會答:干事有出錯的風險,為了不出事,寧肯不干事。是的,中央提出為干事創業者容錯,正是為了鼓勵官員擔當作為。可現在的難題是,哪些失誤可以容錯而哪些失誤不能容錯呢?
既然“為官不為”與風險有關,我們不妨看看經濟學是如何分析風險的。美國經濟學家弗蘭克·H. 奈特在1921年出版的《風險、不確定性與利潤》一書中,將風險分為兩類:確定性風險與不確定性風險。顧名思義,前者是指“出險概率”可以量度,后者不可以量度。奈特指出,可以確定的風險不是風險,只有不確定性才是真正的風險。
舉個例子解釋:在市內駕車存在一定的風險。據統計,城市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為萬分之三。奈特認為,只要事前知道了出險概率,便可通過購買“保險”規避損失,事實上也就沒有風險;相反,技術創新失敗的概率不確定,所以沒有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為創新提供保險,故創新失敗的損失至今無法規避。
《風險、不確定性與利潤》,弗蘭克·H. 奈特 著,安佳 譯,商務印書館2010版
從這個角度看容錯,我的觀點,凡是可以預知的風險而未采取措施規避損失,此類失誤不能容錯;而對不確定性造成的風險損失,應該容錯。比如案例一,不招標雖然是事出有因,但若有人從中拿了“回扣”,就必須追責,因為拿“回扣”是明知故犯;再比如案例二,從市場采購門鎖并無不妥,但若購買的是偽劣產品,則屬我行我素,不能容錯。
真正的困難,是案例三。前面說過,創新能否成功具有不確定性,無法規避失敗的損失,對此類決策“失誤”,應該容錯。但要指出的是,應同時防止有人鉆“容錯”的空子,比如打著技術創新的旗號套取國家財政資金,中飽私囊。國內芯片研發有前車之鑒,一旦發現這種違紀違法行為,必須嚴懲不貸!
總結以上分析,可得三點結論:
第一,國家作出某些程序性規定,是為了避免風險損失。若不按程序辦也可確保不出現損失,則不必拘泥于程序,上級部門應為敢于擔當者擔當。
第二,明知存在潛在風險卻不按程序辦,造成了損失應對決策者問責。
第三,對具有不確定性的創新作決策,只要不存在“利益輸送”行為,即便失敗了也應該為其容錯。
最后,再多說一句:任何政策性規定都不是一成不變的。改革的任務之一,就是從實際出發對不合理的規定進行調整或創新。比如前不久國務院辦公廳發文,明令取消各地設置的“供應商預選庫、資格庫、名錄庫”便是例證。國務院為何發布這樣的禁令,就無需我解釋了吧!
(作者王東京為中央黨校原副校長、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著有《王東京經濟學講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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