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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共產品供給:加總技術下的制度安排與全球治理
面對國際社會的建制、改制和創制問題,以及逆全球化現象的集中升溫態勢,全球治理“赤字”日益凸顯。全球治理的短板是國際公共產品的缺失,國際制度和國際法作為國際公共協調產品,正是為了克服國際政治經濟市場失靈和解決公共成本問題而建立的。在全球集體行動的加總技術下,每一類公共產品生產過程都有與之相對應的博弈模式和問題,以及其映射出的國際制度創設原理。“一帶一路”的提出和亞投行的建立,標志著中國從“參與”到“研發”國際公共產品的轉變,意味著其在國際社會中身份角色、成本收益和權利義務的變化,為全球治理開出了“中國藥方”。
本文原載于《學術月刊》2018年第一期,作者孟于群(重慶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楊署東(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
一、全球治理赤字與國際公共產品的缺失
當前國際社會正處于轉型的關鍵時期,國際體系進入矛盾累積和新舊交替的時代,經濟危機致使全球金融市場不穩定、地緣政治博弈更加嚴重、恐怖主義頻發、難民和氣候問題凸顯,過去的全球治理體系已經不能有效解決激增的全球公共問題,出現了嚴重的全球治理“赤字”。國際制度和國際法作為一種最重要的國際公共產品,正是為了克服國際政治市場失靈而建立的,研究及解決全球治理與國際公共產品供給問題已迫在眉睫。
(一)國際社會中的建制、改制和創制
在全球化進程中,用“建制”“改制”和“創制”三個詞來概括國際社會中的國際制度變遷,旨在說明面對全球公共問題的興起,建立國際制度和國際法的重要性。在日新月異的國際社會中,只有國際制度和國際法的與時俱進,才能彌補全球治理中的制度缺位。
首先,“建制”是需要回答“是什么”的實證性問題。自17世紀以來影響至今的“有組織和平主義”思潮,被看作是今天國際制度的理論先驅,隨后,其思想在我們所熟知的功能主義理論中得到了伸張和延續。國際制度對全球治理至關重要,如二戰后建立的聯合國和布雷頓森林體系,這些制度發展至今,或許我們對其公正性和效率性提出質疑,然而不能因此進而否定國際制度在全球合作和公共治理問題中的作用和意義。面對國際社會出現的“黑天鵝”事件和新挑戰,不是因為國際制度冗雜或失效了,而是因為國際制度的短缺,需要國際制度的變革和創新,繼而產生了“改制”的問題。
其次,關于“改制”問題,與“建制”不同的是,這是一個規范性問題,需回答“應該是什么”的問題。“國際社會結構的改變必定伴隨著法律的改變”,“改制”不僅有量的方面,還有質的方面,它包含兩層含義:其一,在國際層面,世界各國圍繞國際體系轉型的競爭大多集中在價值體系和制度體系領域,尤其在制度體系上,二戰以后由西方主導的部分國際制度正面臨變革的壓力;其二,在國內層面,國際制度參與中的后進國家,在接受和參與既定的國際制度中,如何改變自己的固有模式。按照國際制度的框架,后進國家在接受和融入那些具有普遍性含義的國際制度上,一般不會出現很大的國內轉制困難和障礙,但對于那些涉及重要利益分配和程序性的硬性國際制度,轉制使其政治、經濟、文化上付出巨大的代價。
最后,關于“創制”的問題,這也是一個規范性問題。“創制”的提出不是否定現有國際體制的重要性,而是國際結構的變化難以立即通過現有國際體制的變革加以調整,在改制的道路上面臨多重阻力和困難。對于那些具有分配性和程序霸權的“硬性規則”,需通過較為復雜的國際體制的安排改變國家之間的權力配置形式。此外,全球治理滯后,現有機制不足以應對當前急劇增加的非傳統安全領域的問題,需突破現有體制和創新更有利于國際關系發展的公正、有效的國際制度。伴隨著亞非拉等新興經濟體的崛起,新興國家建章立制的能力不斷提升,出現大量由新興國家倡導的合作機制,以爭取與自身實力相匹配的話語權和國際影響力。回歸功能主義理論,不同類型的國際合作需要不同種類的國際法律制度來滿足其功能性需求,具有比較優勢的國家將在制度能力上為塑造新的國際體系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國際公共產品的生產成本與“金德爾伯格陷阱”
國際公共產品是在公共產品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具有公共產品的基本特性,其產生和發展體現了深刻的時代背景。公共產品理論應用到國際層面,最早始于20世紀60年代,首次使用“國際公共產品”一詞是1971年奧爾森等學者以北約為案例分析了國家間共同維護安全的問題。國際公共產品是具有很強的跨國界外部性的商品、資源、服務、規則制度和政策體制,通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合作和集體行動來供給。
在全球公共事務管理和治理過程中,公共產品的供給不論是個體還是集體供給,合作還是非合作狀態下供給,都存在生產成本和收益的問題。金德爾伯格指出,以市場為主體的世界經濟體系,其得以穩定運行是需要成本的,而市場本身無法運用自發的力量來提供穩定市場運行的成本。在無政府狀態的國際社會中,各國并不自愿為確保世界經濟的穩定而花費必要的成本,因此,必須要有一個超強國家愿意付出維護世界穩定的“公共成本”。強國之所以愿意付出巨大的“公共成本”,根本而言,是為了維護自身在國際政治體系和世界市場經濟體系中的領導地位,并由此而獲得更大的利益,而小國由于能力有限而貢獻太小,鮮有意愿為國際公共產品付費,為此,“搭便車”是其理性行為。如果強國一旦不愿意對國際公共產品供給承擔巨大的“公共成本”,就會導致國際公共產品供給的短缺。自2008年爆發金融危機至今,世界經濟低迷、地區沖突、恐怖主義、氣候變化、難民和移民等全球性問題持續增溫,世界各國對國際公共產品的需求劇增。但隨著孤立主義、民粹主義和貿易保護主義抬頭,西方國家作為全球治理的領導者,對提供國際公共產品的熱情大大降低。例如,美國選擇退出TPP和對《巴黎協定》態度的轉變,體現了全球治理的領導“赤字”,歐洲國家是“有心無力”,美國則是“有力無心”,歸根結底是不愿意為國際公共產品的供給提供高昂的“公共成本”來維護國際經濟體系的穩定。
因此,面對全球治理“赤字”和國際政治市場失靈,以及高昂的生產成本和理性選擇的博弈結果導致國際公共產品的需求與供給短缺的問題,加之全球治理的領導“赤字”,是否會發生“金德爾伯格陷阱”?假設會發生,我們應如何避免?國際公共產品由誰來提供?這些都是我們必須深思的問題。既然全球治理被解讀為“作為世界上所有基于規則的協調總和”,有效的全球治理離不開合理的國際制度安排。為此,以公共選擇理論為分析工具,從中提取有關國際法律制度建設的一些原理,為國際公共產品的研發者和參與者怎樣選擇國際制度的安排與合作提供策略和建議。
二、全球集體行動的加總技術與國際制度的安排
在公共選擇理論中,公共產品的供給是由集體偏好而非個人偏好所決定,一般是通過政治程序轉化為集體選擇的過程,我們將這種集體選擇的過程稱為全球集體行動的“加總技術”(Aggregation Technology),即指個體對公共產品的貢獻方式與公共產品總數量的關系和影響。如表1所示,加總技術大致分為四類,每一種類型對應國際公共產品生產過程的博弈模式、相關問題和國際制度的安排。
(一)勻質加總技術與國際制度
勻質加總技術,也稱為等權加總技術,是指每個個體對公共產品的單位貢獻加總等于集體公共產品供給的數量,且每個個體之間的單位貢獻可以被相互替代。最典型的有抑制全球變暖、防止擴大臭氧層等純粹國際公共產品,其中心問題是克服供給不足。正因其具有可替代性,當一個個體少做一個單位貢獻,而另一個個體多做的總量相加不變時,這就容易出現“搭便車”的現象。
從博弈論角度看,勻質加總技術國際公共產品的生產過程可表現為“囚徒困境”和“蜈蚣”博弈模式。在“囚徒困境”模式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博弈雙方都存在較大的背棄動機,背棄總比雙方合作給自己帶來的收益大,即個體理性有時會導致集體的非理性。例如,全球溫室氣體減排就屬于勻質加總技術的國際公共產品,對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每個國家都可有自己的貢獻單位,且一個國家的貢獻單位可以為其他國家等量的減排單位所替代,一些國家不愿為減排花費成本,而選擇通過“搭便車”從其他國家生產公共產品中獲益。在“蜈蚣”博弈模式中,兩個參與者輪流進行“合作”與“背棄”多次重復的策略選擇,個體隨時都有選擇“背棄”的可能,也是非零和博弈中個體理性有時導致集體非理性的一種情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關稅戰,兩個國家可以有兩個選擇:一是選擇合作,雙方達成關稅協定,降低關稅以利各自商品流通;二是選擇背棄,提高關稅以保護自己的商品。當一國不遵守關稅協定,獨自提高關稅,另一國也會做出同樣反應,則各國的商品都會失去對方的市場,對自身經濟也造成損害,而后兩國又重新達成關稅協定。
國際制度的設計原理:在個體之間達成合作性的集體行動下,為了防止背棄情形這種僥幸心理的發生,需要具有高程度、持續性和激勵性的制度安排,制定國際制度時有必要帶有禁止、強制和懲罰的特點,即以強制性約束力的國際法律制度降低個體背棄行為的動機,同時還應建立相應的監督程序和懲罰機制。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所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為漸進的持續性激勵措施奠定了基礎,2016年11月《巴黎協定》的正式生效,說明溫室氣體的減排義務有強制約束力的國際協議加以保障實施。同時,因為碳排放量具有可替代性,為了克服個體“搭便車”的動機,這才有了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出現;再如一國違反貿易協定擅自提高關稅,另一國可采取反制等措施。
(二)最弱環節技術與國際制度
最弱環節技術也稱最弱權重技術,是指整個集體對公共產品的供應可能由個體對公共產品生產的最小貢獻所決定,最典型的有全球流行性病毒傳播、網絡整體功能維護、全球金融穩定等。例如,某個國家出現流行病毒或是發生金融危機,都會可能危及其他國家,哪怕只有一個國家疏于防范,都可能會在全球范圍內擴散釀成全球危機。“木桶定律”和“蝴蝶效應”為此類公共產品的生產提供了支持,在集體行動過程中,弱勢部分往往決定整個集體的水平或對集體行動產生巨大的影響,因此,理性的國家一般不會有“搭便車”的主觀動機,供給行為一般為自愿實施,同時稟賦能力較強的國家會有動力去援助能力較弱的國家。最弱權重技術生產國際公共產品的過程類似“獵鹿游戲”博弈,與“囚徒困境”不同的是,在“囚徒困境”模式下的個人最優選擇(己方背棄,他方合作)變成了“獵鹿游戲”中的次優選擇,即個體選擇“搭便車”,將給自己或集體帶來的是較差或是最差的結果。不過與“囚徒困境”相同的是,在合作過程中信息的溝通和傳遞是關鍵因素,如果信息交流不充分或是信息不對稱,還可能會出現“逆向選擇”的問題。
國際制度的設計原理:以多邊的國際機構作為平臺,融集資金(生產成本)、指揮協調行動,引導把此類公共品的水平提高到可接受的標準;能力較強且富裕的國家可能直接貢獻此類產品來幫助弱國,但較弱且貧窮國家也要加強自身的供給能力,從而形成合作伙伴關系。由于問題的緊迫性和供給行為的自愿性,與之相配的國際法律制度,一般無需具有強制性約束力,且國際法的淵源形式大多為具有普遍性的國際公約和國際習慣,如:世界衛生組織1951年出臺,之后經過多次修改的《國際衛生條例》和1945年各國締結生效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等,其所采取的都是“普遍適用”原則。同時,為了避免“逆向選擇”的問題,要建立信息溝通和交換機制,通過信息的充分交流,可降低博弈方的機會主義傾向和減少不確定因素,保證持續性合作。
(三)最優注入技術與國際制度
與最弱環節技術相反的是最優注入技術,也稱最大權重技術,是指公共產品供給最大貢獻的個體就等于整個集體的供給水平。一般由大國擔當此類國際公共產品最大權重貢獻者的角色,這往往與大國的利益偏好相關,因此會容易產生提供者對國際公共產品供應的壟斷,同時由于存在高昂的生產成本,繼而產生如何分擔成本的問題。
“智豬”博弈為最優注入技術的生產過程提供了策略,在“智豬”博弈中,小豬的最優策略是“等待”,“踩踏板”則是小豬的劣勢策略,小豬只有選擇“等待”,如果大豬也選擇“等待”,就都什么也吃不到,雙方收益為零,大豬去踩踏板可以有對半的收益,這就存在小豬“搭便車”的問題,甚至是小豬“剝削”大豬的現象。如集團內導彈防御系統的研發,其中大國和小國都研發,則會重復投入成本,小國不僅能力有限且研發成本巨大,對集體是次優策略;如果都不研發,則各自的安全都可能受到威脅;最優的選擇就是小國“等待”,大國往往具有更大的安全利益,則安全防衛系統由大國研發,小國則被納入大國提供的安全保護傘,分擔部分的研發成本。對小國來說,正如兵法“三十六計”中所言:“樹上開花,借局布勢,力小勢大,鴻漸于陸,其羽可用為儀也”,即指利用別人的優勢造成有利于自己的局面,這也是“小豬”成長的一種方式。因此,在“智豬”博弈中,背棄都不是各國的主導策略,合作是雙方的最優選擇。
國際制度的設計原理:一般只需單一的最強優勢的供應者研發提供,主導國家或國際機構可以倡導各方集中資金和力量共同合作,且合作無需強制性和較高的制度化安排,在審查、監督和執行機制缺位的情況下也可自我執行。但為保證供給決策的持續穩定性,需要建立成本分擔機制和補償機制,讓供應者獲得一定或足夠多的利益補償。
(四)加權加總技術與國際制度
Sandler將介乎最優注入技術和最弱環節技術之間的公共物品加總技術混合情形稱為加權加總技術,指每個個體對公共產品生產不同貢獻的權重加總到公共產品的總量上,個體之間的貢獻單位不具有可替代性,這是與勻質加總技術的主要區別。例如,國際河流的污染與治理,因為流向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的不同,每個國家采取同樣的治理措施所帶來的效果是不同和不可替代的。
在加權加總技術下,由于各國的貢獻權重有所不同,且其每個個體對公共產品的貢獻具有不可替代性,博弈類型以各國貢獻權重影響的差異程度而定,其供給類型可適用于不同的博弈形式。當各國之間的貢獻權重影響差異極小時,則接近勻質加總技術,可適用勻質加總技術的相關原理和制度;當一個個體的貢獻權重明顯大于其他國家,且強勢個體的貢獻權重決定集體貢獻程度,則接近最優注入技術,表現為“智豬”博弈模式,可適用其相關理論模式。反之,個體貢獻權重差異較大,且弱者貢獻權重影響整個集體的貢獻程度,表現為“木桶定律”和“蝴蝶效應”,則適用最弱環節技術的相關原理和制度。
三、中國從“參與”到“研發”國際公共產品的轉變
曾經由于歷史原因,中國長期與西方主導的國際體系在理念、制度與規則上相游離。中國從1971年重返聯合國,1980年和1985年恢復在IMF和世界銀行的代表權,到2001年加入WTO,再到現在積極倡導“一帶一路”等一系列行動,意味著其從“參與”到“研發”國際公共產品的身份轉變,表現為最優注入技術“智豬”博弈中的“小豬”成長到“大豬”的過程,而身份角色的轉變也意味著成本和收益、權利和義務的變化,體現了中國在全球治理方面的機遇與挑戰并存。
(一)身份角色的變化
中國從“參與”到“研發”國際公共產品的身份轉變,說明最優注入技術類型中的從“小豬”到“大豬”的角色變化。有學者提出了“相互變進論”的觀點,可將其概括為國際制度的導入和國內制度的導出兩個階段。“參與”國際公共產品是“相互變進論”的國際制度導入階段,在進入由西方國家建立起來的自由主義國際經濟法律體制之初,作為“研發者”的西方國家提出了中國“搭便車論”。為了防止中國成為一個“搭便車者”,認定其作為一個非市場經濟和經濟轉型的國家(非正常主體),不讓其享受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應當享有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反而要求承擔“特殊主體義務”。這是“研發者”試圖從國際公共產品供給的壟斷中獲取較大利益,而中國在“參與”國際經濟制度中,有權利借其“為我所用”,憑借自身的實力和平崛起。
隨著中國積極推進對外開放新體制帶來經濟的快速和可持續增長,對國際公共產品的供給能力和意愿也大幅提升,其“研發”國際公共產品的轉變進入了“相互變進論”的國內經驗導出階段。即中國應懷有將國內的有效機制介紹到國際社會的意識和抱負,通過國際制度將中國模式的經驗轉化為更多的世界共識,把治國理政的經驗與更多國家實現互鑒,諸如扶貧機制、糧食問題、減災救濟、農村醫療體系、防腐機制、電子商務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都有值得借鑒的經驗。中國作為當代國際體系的參與者和建設者,同時也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新安全觀的倡導者和踐行者,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新安全觀的提出、“一帶一路”倡議和亞投行的建立等都體現了中國在積極“研發”國際公共產品所做出的貢獻。
(二)成本收益的變化
國際公共產品生產成本與收益之間一般成正比關系,“研發”比“參與”國際公共產品所要投入的生產成本大得多,但作為獲取國際層面軟資源的國際公共產品,其能夠為參與者和研發者帶來不同的功能性、制度性等價值收益,參與者所獲取的收益明顯要低于研發者。如中國在“參與”國際公共產品供給的過程中,雖能享有一定的制度性權力價值,但在國際社會壓力下帶有被動性的參與所能獲取國際層面的軟資源是十分有限的。以中國加入WTO為例,一方面,中國通過適應和利用現有的國際規范改革國內的規則體系,通過國家經濟體制的轉軌和對貿易規則的改變,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國家法律制度體系獲得國際信任;另一方面,作為WTO成員國,雖然可以利用相應國際貿易規則和爭端解決機制處理國際貿易爭端,保障本國利益,但從根本上說,其軟權力依然未能增強,原因就在于其制度性權力價值依然受限制,缺乏追求國際權力的“外向性”特征。
作為國際公共產品的研發者,雖然可能產生巨大的投資成本,但其帶來的制度性價值具有更大的權力空間,即主要體現在制度建設的主導權上。研發者要實現本國利益,主要是通過形成國際共識獲得國際層面法理化和機制化的保障,憑借其強大實力控制談判進程并塑造規則。如作為研發者的美國,通過主導IMF、世界銀行、關貿總協定等一系列國際公共產品,使自由貿易制度在全球范圍內得以確立,充分利用自身優勢創造和占有國際軟資源,使其本國利益在國際范圍內得以最大化。當前中國正通過不斷加強自身能力建設,積極“研發”國際公共產品提升制定規則的話語權和獲取制度性權力價值。不過,通過創設國際規則的途徑時還應考慮保障成本和收益之間的平衡關系。
(三)權利義務的變化
從法理意義上看,處于相互依賴關系中的各個行為主體,必然存在著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在國際公共產品生產的過程中,國際公共產品的研發者和參與者所要付出的成本和收益有所不同,同時為生產者和參與者帶來的權利和義務也有所差異。因此,身份角色和成本收益的價值,最終都是以國際制度和國際法的法律形式通過規定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的。
中國從“參與”到“研發”國際公共產品,當然意味著其在國際社會政治與經濟秩序中權利與義務的變化。如中國承擔的“特殊主體義務”作為其進入自由主義國際經濟法律體制“入場券”,不是減少而是增加其在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中的義務。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市場經濟體制日益成熟,西方國家不能以非市場經濟地位為由,視中國為國際經濟法律秩序的“搭便車者”,從而不當對其減少權利和增加義務。以此,中國作為發展中大國在積極參與或研發國際公共產品時,應適時發揮大國作用擔當起國際合作組織者和“造法”活動倡導者的角色,在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中應當受到公平對待,享有一般權利和承擔一般義務。例如,2017年3月1日,中國發布了《網絡空間國際合作戰略》,為推動和探尋網絡空間國際合作與國際治理策略提供了“中國方案”,倡導更多的發展中國家在國際法發展的過程中發揮主導性的作用,爭取自身的合法權益,公平地分擔責任和義務。
四、全球治理:達成“三共”理念與形成“三聯”體系
全球治理體系已經進入變革和重組的時代,核心是要解決全球治理的結構性難題。鄧小平早在1988年就指出:“世界上現在有兩件事要同時做,一個是建立國際政治新秩序,一個是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面對當前的世界政治經濟形勢,各國應當積極協同合作:第一,找準“病因”,精準“把脈”,看清現有全球治理模式問題的本質;第二,對癥下藥,為全球治理開出“藥方”。為此,不論是作為國際公共產品的研發者還是參與者,首先都應達成共生、共治與共進的理念共識,進而以搭建平臺聯動、協調機制聯通和促成議題聯結為路徑提供國際公共產品,共同為全球治理做出貢獻。
(一)“三共”理念:共生、共治與共進
1.“共生”(Commensalism)
“共生”一詞源于生物學領域,指自然界中兩種密切接觸的不同生物之間形成高度依存的互利關系,即有互利共棲和互惠共生之意。共生也是人類社會的一種普遍現象,其本質就是協同與合作。
基于共生理論的供應鏈聯盟穩定性研究表明,互惠共生模式是供應鏈聯盟中最穩定的模式。全球化進程的不斷深入使世界各國相互聯系的緊密程度已經逐漸形成一種共生體,國際公共產品的供給體系形成了與自然界類似的生物依存鏈。穩定的供應鏈聯盟合作可以使各國更好的應對市場的變化和不確定性。從法學角度解釋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依賴現象,我們知道,“共同生活的人們至少絕大部分能夠相互依賴,而且,只有在分擔并且意識到分擔誠實義務的人們之間,才會有相互依賴”。對此,中國提出的“三個共同體”,即責任共同體、命運共同體和利益共同體,就是在共生理念下積極推動全球治理和發展的新思路。
2.“共治”(Co-governance)
“共治”,即為共同治理。共治的基本原則就是世界各國都是國際社會中平等的主體,無論其大小、強弱、貧富,都有權通過國際治理機制和平臺,平等參與國際秩序與規則建設。從國際公共產品供給的角度看,共同治理意義在于:
其一,可以共同分擔國際公共產品的研發成本。國際公共產品缺失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強國不愿為維護世界經濟秩序的穩定而提供高昂的國際公共產品的生產成本。當前由于西方國家面臨國際制度變革和國內形勢的雙重壓力,其承擔“公共成本”的意愿下降。如2016年4月在紐約簽署的《巴黎協定》,該協定在“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的基礎上,要求簽署國根據各自的國情和能力自主行動,同時包含發達國家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財務承諾。但到目前為止,發達國家沒有兌現其承諾,且美國政府當前的態度意味著其永遠不會兌現承諾。此時,作為國際公共產品的參與者,發展中國家也應積極承擔全球治理的責任和義務,應當協同加大努力對《巴黎協定》的落實。
其二,可以降低交易費用。“交易費用”(transaction costs)問題是我們認識國際制度起源與國際合作問題的一個重要切入點。在初始階段,國際社會的聯系越緊密,主體之間的交易成本就越高,過高的交易費用阻礙著國際合作的出現與進步。“科斯定理”雖是從國內市場生活中抽象出來的,但對我們認識國際關系和國際制度標準的建立同樣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從規范的意義上來說,在交易成本高昂的國際社會中,通過對準則的協調和規則的約束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從而使相互依賴關系處于可控制的穩定狀態。如于2017年2月22日正式生效的《貿易便利化協定》,是繼WTO之后時隔21年達成的首份多邊協定,旨在推進貿易全球化的進程,是全球貿易體系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根據WTO經濟學家在2015年的一項研究,如果全面實施該協定,預計將使各成員國的平均貿易成本減少14.3%,尤其發展中國家將獲益最大。因此,通過國際制度設計和創新來降低交易費用,也是國際社會運行的必然所需。
3.“共進”(Co-progress)
“共進”即指共同發展與進步。《禮記·學記》中有言:“獨學而無友,則孤陋而寡聞。”在共生、共治的過程中,我們還需要進行文化和文明的對話與交流,尊重各國民族文化的同時,又能相互借鑒學習,取長補短,即為“相觀而善之謂摩”。在世界高度開放和全球化不可逆轉的時代,面對棘手的全球治理等各種問題,任何一種試圖逆轉或阻礙全球化進程的思想都不可取。一旦故步自封,就會失去發展的動力與活力。
全球經濟市場要想重回強勁、實現可持續增長的目標,仍面臨若干結構性難題。過去數十年,國際經濟力量對比深刻演變,新興市場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對全球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已經達到80%,而全球治理體系未能反映新格局,缺乏代表性和包容性。世界各國發展“大合作”的全球治理體系并非易事,但“積力之所舉,則無不勝也;眾智之所為,則無不成也”。
當前我們最迫切的任務就是引領世界經濟走出困境,秉持“注重公平、講求效率;主動作為、適度管理”的原則,打造頂層協調合作機制,共同發展,互利共贏。
(二)“三聯”體系:平臺聯動、機制聯通和議題聯結
在達成“三共”理念的基礎上,依托現有國際和地區平臺的相互聯動、協調機制的相互聯通、促成議題的相互聯結,有利于充分利用現有機制共享國際公共產品。且基于各國的比較優勢創新生產國際公共產品,防止重復投入不必要的成本費用,以共同打造開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全球政治經濟合作架構。
1.搭建平臺聯動
二戰以后建立起來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是以聯合國為核心的政治體系和布雷頓森林體系為中心的經濟秩序,在全球治理結構重組的背景下,從安全合作和經貿合作方面搭建平臺聯動機制。
在安全合作方面,應以聯合國為核心,同時與其他專門性或地區性平臺進行聯動合作。聯合國雖是綜合性治理機構,但主要在解決地區沖突、緩和國際緊張局勢等維護世界和平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學者認為,當前已出現新的公共產品供應比較優勢結構,如在亞太地區,在經濟類公共產品的供應方面,中國擁一定優勢,而在安全類公共產品的供應上,美國仍占主導優勢。但筆者認為,中國在地區安全合作方面將會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如針對國際安全合作與亞太地區安全問題,以“亞信峰會”和“香山論壇”作為中國引領打造亞洲安全合作新機制的重要平臺。此外,當前網絡安全問題日益突出,“棱鏡事件”不僅暴露出美國倡導的“自由”“人權”價值理念的“兩面性”,嚴重損害了美國的道義形象,撼動了美國世界領導權的合法性基礎,引發世界各國對國際網絡治理的重大關切。2014年在中國舉辦的大規模、高層次的“世界互聯網大會”(WIC),主題就是“互聯互通、共享共治”,通過國際合作共同打擊網絡恐怖主義以及構建全球網絡治理生態系統。2017年3月1日,我國發布了《網絡空間國際合作戰略》,為推動網絡空間國際合作提出了“和平、主權、共治、普惠”原則,緊密結合“一帶一路”建設,鼓勵推動國家間信息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體現了中國對網絡空間發展的應有擔當,為探尋網絡空間國際治理策略提供了“中國方案”。
在經貿合作方面,作為國際經濟合作首要論壇的G20,與傳統國際治理模式相比,以其成員的代表性和廣泛性成為一種新型全球經濟治理模式。為此,G20應站在全球頂層設計的高度,通過G20平臺建立全面治理框架,加強與IMF、世界銀行等多邊金融機構的政策協調和推動國際貨幣體系改革。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倡議建立的亞投行,是全球金融改革中一項重要的制度創新,將在金融治理和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而以WTO為核心平臺的全球貿易治理體制,全球貿易出現碎片化趨勢,越來越多的新規則以RTAs、和BITs等方式繞過WTO框架得以實現。圍繞這些新規則展開的協調機制主要根植于像TTP和TTIP這樣的大型區域協議,這對WTO的中心地位提出了挑戰。為此,有學者提出設立WTO 2.0 的改革建議,在全球貿易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之際,貿易理念和貿易結構也應隨之而變。2017年2月22日正式生效的《貿易便利化協定》,將對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做出重大貢獻。
2.協調機制聯通
形成和協調機制的“互聯互通”(institutional connectivity),是促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人文交流互聯互通的基礎和關鍵。
其一,從治理領域來看,全球治理機制有政治、安全、經濟、金融、環境等多個治理機制,這與上述提到的平臺聯動密切相關;從組織內部機制來看,在各國際組織中一般應具有多個體系框架來支撐整個組織的運行,如投票機制、資金機制、法律機制和監管機制等;從國內治理體系來看,包括各國政府部門、私人部門之間的機制合作,同時,要打通全球性與地區性機制、國際與國內機制,以及新舊治理機制,如IMF、世界銀行、亞投行、金磚國家發展銀行與G20和亞太經合組織(APEC)聯合形成“G20-PPP”或“A-PPP”(APEC-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等開放的多邊合作機制,即為基礎設施建設建立一個可納入公私聯合融資的平臺和項目庫,實現多層次、多領域、多元化的“協調機制復合體”模式。
其二,從博弈論的角度來看,國際公共產品的供給主要是通過集體行動得以實現,機制聯通體現在克服集體困境的公共產品供給策略上,如采取強制性與非強制性機制、鼓勵機制與懲罰機制、生產機制與補償機制相結合等形式,并通過具體的法律條文加以規定。在傳統理論中一般采取選擇性激勵措施,主要包括獎勵和懲罰兩種方式,獎勵措施主要是由國際組織和大國通過提供資金鼓勵發展中國家參與公共產品的聯合供給,如《巴黎協定》中發達國家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財務承諾;而懲罰措施是針對國家不作為或“搭便車”、甚至是背棄而獲得收益等行為時所采取的禁止性或是“交叉性報復”措施,在《蒙特利爾議定書》中,就是將環境保護機制和貿易制裁機制相結合,規定對締約國或非締約國繼續生產破壞臭氧層物質的行為實行貿易制裁。晚近的理論還提出了其他一些替代性制度安排,即“門檻數量技術”“門檻數量技術+成本分擔機制”,這些都與各個國際法律制度的具體安排息息相關。
3.促成議題聯結
2015年底,在聯合國成立70周年峰會上,各國領導人批準了《2030年全球可持續發展議程》,標志著各國達成全球化以“可持續發展”為核心概念的共識。發展議題的重點領域包括:能源獲取、糧食安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金融普惠、人力資源發展、恐怖主義、移民與難民等問題。其他雙邊或多邊平臺基本是圍繞這些議題展開的。
關于議題聯結的路徑問題,有大量國際實踐說明包括國際組織在內的國際機制是如何促成了議題聯結的。通常來說,談判者可以通過以下幾種具有代表性的論說方式試圖實現議題聯結:(1)規范性(即因為聯結是正義的或是公平所要求的);(2)協調性(此前由特定體制已經做出過聯結,因此與X議題相聯結是有意義的和具有重要作用的);(3)因果論(因為X議題對Y議題有重要影響);(4)戰略性(因為X議題與Y議題聯結對于達成一份協議是必需的);(5)有效性(因為進行聯結使得規制被尋求聯結的事項或者特定機制內的其他事項變得更加有效)。
從實現的方式來看,常見的方式是通過其高層官員的重要政策講話,或是建立工作組,或是通過參加新的活動實現議題聯結。最近較為典型的一個例子是日本拉攏西方國家強推G7聲明,向中國施壓。以討論經濟問題為重點的七國集團(G7),卻在德國呂貝克舉行的G7外長會上通過了一份關于海洋安全問題的聲明,涉及南海和東海局勢,這在G7近40年歷史上尚屬首次。這顯然是日本想通過將議題外的高敏感問題和議題內所關切的問題一同打包進入集團討論的范疇形成議題聯結。還有一種較為少見的方式,是通過修改成立國際組織的文件或是重新界定組織的職責,以便強化或弱化議題聯結。比如,一旦國際組織為了某一目的把自身職能擴大到某一新的領域形成“路徑依賴”,可能導致隨后由某一組織發起談判締結的條約可以處理所關切的相關問題。
為此,我們可以對各類平臺善加利用,通過協調性、戰略性、有效性甚至規范性的方式形成議題聯結,以高層官員在組織化或非組織場所進行對話談判,促進不同議題或機制之間的聯結,將經濟合作、安全問題、環境治理等共同關切的議題進行合法有效的結合,增強國家間接收信息的對稱性與平等性,創造一個“有序的多邊關系環境”。此外,根據“可變幾何學”(Variable geometry)的原則,即按不同的議題邀請“利益攸關方”參與討論,中國可以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可變幾何學”治理結構,在倡導“一帶一路”和亞投行建設的同時,通過“搭平臺、設議題”向國際社會提供公共產品。2016年在G20杭州峰會期間,中國積極倡議各國實現更加協調的國際經濟政策,會議一致通過了《G20創新增長藍圖》,并制定了《G20全球貿易增長戰略》和《G20全球投資指導原則》,第一次把發展問題置于全球宏觀政策框架的突出位置,就落實《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制定行動計劃,這些舉措對“構建創新、活力、聯動、包容的世界經濟”和開創新型全球化格局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法解釋論視域下的法律文本漢譯英研究”(14XFX002)的階段性成果,原載于《學術月刊》2018年第一期,轉載未收錄原文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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