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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人在江豚保護區河段非法采砂獲刑,懲罰性賠償寫進案例
犯罪團伙盜采萬噸江砂獲利百萬,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同時,還提出懲罰性民事賠償,有力實現了法律懲戒犯罪和預防犯罪的雙重目的。
11月11日,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盜采礦產資源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張某山等32人非法采礦、馬某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受到關注。該案是2021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實施后,發生在長江上的一起頂風作案的特大非法盜采江砂案。
最高檢、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
案情顯示,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張某山(系盜采江砂船船主)等人事前通謀結伙,約定出資比例、作案分工、收益分配等,利用出資購買的非法改裝隱形吸砂泵船,在安徽省銅陵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河段上下斷面之間非法采砂。
受張某山等人糾集,被告人凌某華(系運輸盜采江砂船主)、鮑某文(系運輸盜采江砂船主)等人明知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仍采用與張某山等事前共謀、采運一體的方式,參與盜采江砂。被告人馬某玉(系盜采江砂的收購者和銷售者)明知凌某華等人銷售的江砂系盜采,仍以94元/噸的價格,購買1000余噸后銷售。案發時,該犯罪團伙累計作案10起,盜采江砂46765.04噸、價值289.31萬元。公安機關現場扣押11040.04噸。經評估,該犯罪團伙造成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515.75萬元。
上述典型案例顯示,由于張某山等人非法采砂地點是國家專門為長江江豚等國家重點保護動物設立的養護區,周邊水域有豐富的浮游動植物和底棲動物,非法盜采行為不僅對長江的江砂資源造成重大損害,也給當地的漁業和底棲生物造成了危害。鑒于該案案情重大、社會關注度高、涉案人員多、地域跨度大,最高檢聯合公安部對案件進行了掛牌督辦。
對主觀惡性較大犯罪嫌疑人提懲罰性賠償
最高檢介紹,2021年3月7日,公安部“長江大保護”工作專班舉報中心接到有犯罪團伙在長江安徽段水域非法采砂的線索。為徹底摧毀該犯罪團伙,案件經逐級指定由江蘇省建湖縣公安局負責偵辦。公安機關及時向鹽城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鹽城市檢察院)、建湖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建湖縣檢察院)通報案情并邀請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檢察機關圍繞行為人主觀明知、江砂價值鑒定、追贓挽損等問題,向公安機關提出23條偵查意見。同年7月底,建湖縣公安局陸續提請建湖縣檢察院批準逮捕本案犯罪嫌疑人。
2022年1月28日,建湖縣檢察院向東臺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月11日,建湖縣檢察院對33名被告人中的14名主犯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對其中有非法采礦犯罪前科、多次違法采砂主觀惡性較大、獲得違法所得占比較多的張某山和鮑某文,提出額外承擔懲罰性賠償的請求。
同年3月1日,東臺市人民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全部意見,對張某山等32名被告人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7萬元。對被告人馬某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對部分被告人已退出的47萬余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判決繼續追繳其他被告人未退出的違法所得65萬余元。14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連帶承擔515萬余元民事損害賠償,和技術評估費用28萬元。張某山和鮑某文分別另行承擔13.5萬余元、1.2萬余元的懲罰性賠償。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本案中檢察機關以零容忍的態度,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重拳打擊長江非法采砂犯罪。針對犯罪分子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大肆盜采江砂,檢察機關會同偵查機關全面追繳違法所得,對在團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加大侵權責任追究力度,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同時,訴請法院判處懲罰性民事賠償,有力實現了法律懲戒犯罪和預防犯罪的雙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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