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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書:涉車保詐騙核心特征為“行為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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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車輛保險詐騙犯罪的核心特征為“行為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11月9日,北京金融法院召開“保險類糾紛審判白皮書”新聞發布會,通報北京金融法院保險類糾紛審判情況,并發布《北京金融法院保險類糾紛審判白皮書》。
《白皮書》顯示,涉嫌車險詐騙案件成為了目前保險類案件審理中的難點問題,“行為人為了贏得民事訴訟,在事實認定方面故意制造困難。”
《白皮書》指出,目前保險行業治理及保險企業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保單質押貸款業務規范化等方面。再保險糾紛中,部分保險公司混淆再保險與共同保險,以“共同保險”之名行“再保險”之實等問題也應當引起重視。同時,保證保險中“高利放貸”現象和涉嫌車險詐騙案件成為了目前保險類案件審理中的難點問題。
“在民事審判中,最終認定涉嫌車險詐騙的比例較低。”《白皮書》認為,事實認定困難是造成此類案件審理難的重要因素。民事訴訟只是此類案件的手段方式,行為人在非法占有保險賠償金主觀意愿的驅使下,為了贏得民事訴訟,在事實認定方面故意制造困難。
比如,“保險事故”的發生時間往往選擇在深夜或凌晨,發生地點往往選擇人跡罕至并且沒有監控的區域,“事故”往往選擇自燃、墜河、碰撞固定物體等單方事故,這些因素疊加起來,給民事案件查明保險事故是否實際發生帶來困難。同時,人為制造的事故發生之后,行為人會選擇立刻報警,以交通管理部門的出警記錄和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為“保險事故”背書,給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認定車險詐騙造成困難。
《白皮書》指出,以民事訴訟手段實施車險詐騙的案件,行為人在起訴之前就已經做好充分的準備,故意給偵查機關、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制造干擾。刑事案件以疑罪從無為原則,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偵查機關很難認定涉嫌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標準與民事證明責任不同,即使民事審判認為涉嫌保險詐騙,移送公安機關后,也難以被認定為犯罪。
此外,司法裁判尺度有待統一。《白皮書》表示,一方面是民事審判和商事審判對待以民事訴訟手段實施車險詐騙行為的認識和尺度把握有待統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屬于侵權范疇,更關注被侵權一方的利益是否得到保護,通常由民事審判庭負責審理。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屬于金融案件,通常由商事審判庭室或者專門從事金融審判的庭室審理,更側重對保險契約之下的保險事故是否真實發生的考察。另一方面,從裁判結果看,法院最終認定為涉嫌車險詐騙的案件,處理結果上也缺乏統一,有些裁定駁回起訴移送公安機關,有些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還有一些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之后,案件本身做中止審理,等待公安機關結論再行決定是否恢復審理。
基于此,《白皮書》指出,涉車輛保險詐騙犯罪行為的核心特征為“行為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預防保險詐騙的重點便是對這類行為的審查和發現。對保險事故表現為“落水,撞墻、樹等固定物,自燃或縱火,側翻,雨天涉水和墜入崖下或溝內”的,完善識別認證機制,謹慎識別其是否屬于故意制造的保險事故。
《白皮書》同時建言,對于行為人發生的“非單方、有人受傷的事故”,也要完善識別機制,一方面識別是否系故意制造事故,另一方面強化對當事方提交的傷情鑒定、維修單據等的審查,防止其通過虛假的材料進行保險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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