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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將確定首批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機構名單
養老金 視覺中國 資料圖
11月4日,《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發布之際,銀保監會對就《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按照要求,參加人參加個人養老金,應當通過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或者商業銀行渠道,在信息平臺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同時可以選擇一家商業銀行開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
《征求意見稿》也明確,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下稱資金賬戶)是指具有個人養老金繳費、交易資金劃轉、收益歸集、支付和繳納個人所得稅、信息查詢等功能的特殊專用賬戶,參照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項下Ⅱ類戶管理。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領取條件前,資金賬戶封閉運行,且資金賬戶具有唯一性。
《征求意見稿》所稱的個人養老金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的,市場化運營,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的業務。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名單由銀保監會確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在業務范圍方面,商業銀行個人養老金業務主要包括:
(一)資金賬戶業務;
(二)個人養老儲蓄業務;
(三)個人養老金產品代銷業務,包括代銷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個人養老金公募基金產品等,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個人養老金咨詢業務;
(五)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個人養老金業務。
根據《征求意見稿》,商業銀行對資金賬戶免收年費、賬戶管理費、短信費、轉賬手續費。個人養老金繳費歸集、交易資金劃轉等,以資金賬戶為唯一載體。個人養老金產品相關交易行為涉及的資金往來,除另有規定外,從資金賬戶發起,并返回至資金賬戶。
在資金領取方面,符合國家規定的領取條件后,經參加人提出,商業銀行審核并報人社信息平臺核驗,可以為參加人辦理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領取服務,將資金劃轉至參加人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資金領取時,不受Ⅱ類戶轉出金額限制。
參加人身故的,資金賬戶的資產可以依法被繼承,商業銀行按照繼承人要求辦理產品贖回等。參加人因出國(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無社會保障卡的,商業銀行審查后,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將資金賬戶內資金轉移至參加人本人或繼承人指定的其他銀行賬戶。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商業銀行發行與代銷的個人養老金產品,應當符合金融監管機構相關監管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參加人推薦和銷售不符合金融監管機構規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參加人自主選擇購買個人養老金產品,并依法承擔投資風險。
對于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征求意見稿》也對理財公司自身、產品類型、費率優惠、產品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相關要求。例如,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發行機構、銷售機構和托管機構應在商業可持續基礎上,對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的管理費和托管費設置優惠的費率標準,豁免認(申)購費等銷售費用。
《征求意見稿》指出,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應當引導投資者樹立長期投資、合理回報的投資理念。
在產品信息披露上,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通過本機構官方網站或者行業統一渠道,真實準確、合理客觀、簡明扼要地披露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相關信息,不得宣傳策略保本,不得承諾或宣傳保本保收益。
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為投資者提供產品轉換、默認投資選擇等服務的,應當符合個人養老金相關制度和監管規定,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暫行辦法》并適時發布實施。同時,銀保監會將依照《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綜合考慮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等因素,確定首批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機構名單,切實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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