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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租房消防要求征求意見,按需設電動自行車統一充電場所
澎湃新聞記者 姚似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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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的每個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6平方米;當設置集中式廚房時,應安裝可燃氣體探測器;出租房屋應根據需要設置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統一充電和停放場所——《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正在浙江省應急管理廳官網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要求(征求意見稿)》,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商品房、安置房、自建房和農居房等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出租房屋的每個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6平方米(不包括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個居室實際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為保障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征求意見稿)》規定,居住房屋出租人應當為每一承租戶配置滅火器、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報警哨和強光電筒等設施器材,并放置在明顯且易于取用的地方。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影響人員疏散,公共部位不得堆放可燃物。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和居室內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禁止在居室內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蓄電池充電。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蓄電池充電。
《要求(征求意見稿)》提出,出租房屋應根據需要設置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統一充電和停放場所,并就充停場所設置在室內、室外兩種情況分別明確了相應的布置條件。同時,充停場所的電源應采用專用回路供電,應具備充滿電或發生故障時,自動切斷充電的功能。充停場所還應按標準配備滅火器、視頻監控、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等設施。
責任編輯:謝春雷
圖片編輯:施佳慧
校對:丁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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