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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規范執法裁量權,讓罰款“不任性”
市場監管執法有了新的裁量標準,以防止出現處罰畸輕畸重等現象。
2022年10月8日,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印發了新修訂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這次的修訂,及時跟進了2021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中提出的“首違不罰”等內容,而且今年7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剛剛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這次的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指導意見》,也是在落實國務院關于規范行政裁量權的部署。
市場監管部門是和市場主體打交道最多的職能部門之一,小到個體戶,大到跨國企業都會在具體的市場監管執法中感受到中國法治的溫度。個案處罰的輕與重,關涉到法律的嚴肅性、市場的穩定性,是營商環境的直觀的寒暑表。之前某地個體戶因為賣5斤芹菜被抽檢不合格,結果被罰了6.6萬元的巨款,就引發了全社會的熱議。雖然罰款在法定的處罰裁量范圍之內,但是被嚴重質疑是“過罰不相當”。
顯然,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當下,行政處罰決定僅僅只做到沒違反法律的剛性規定,是不夠的,不僅要合法,還要合理,還讓當事人心服口服,這就需要實現執法的精準化。
著名行政法學家韋德曾經說過,“裁量權是行政法的核心問題。”行政裁量基準制度,被稱為溝通抽象法律和具體事實之間的一座橋梁,有點類似于“二次立法”。細化立法,增強處罰的可操作性,縮小行政裁量的空間,抑制裁量的隨意性,讓行政處罰在法定幅度內“不任性”,做到過罰相當、寬嚴相濟,這正是規范處罰裁量權的目標所在。
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了“首違不罰”的原則:“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這意味著,很多之前引發爭議的輕微違法,比如,像商家廣告里誤用了“最好吃”等極端用語,火鍋店里賣了拍黃瓜,都可以做出免罰的依法處理,這既不是法外施恩,也不是和稀泥。
也要看到,之前市場監管部門適用“首違不罰”時有一定顧慮,擔心被指責不作為。這一次市場監管總局的《指導意見》,全面貫徹了《行政處罰法》中的這一新理念,其中第20條明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制定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并進行動態調整。”這為基層市場監管部門適用“首違不罰”做出了精確的指引。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要以明確的規則壓縮行政處罰的“彈性空間”,杜絕灰色地帶,讓市場主體感受到執法應有的力度和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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