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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罰沒款新規征意見:調查時應了解當事人財產狀況,評估可執行性
中國證監會
證監會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罰沒款執行工作。
9月30日,證監會表示,為更好地落實《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根據相關規定和結合證監會罰沒款執行工作實踐,形成了《行政處罰罰沒款執行規則(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10月30日。
整體來看,《意見》共三十三條,對罰沒款執行工作提供全環節、可遵循的工作流程。同時,對法律規定不明確或以往處于模糊地帶的內容予以了進一步明確。
那么,《意見》對罰沒款執行工作有何具體規定?暫緩、分期繳納罰款有何明確?《意見》的出臺有何必要性?澎湃新聞記者梳理了七大要點。
要點一:案件調查時,應同步了解并記錄當事人的財產狀況,評估可執行性
《意見》明確,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進行案件調查時,應同步了解并記錄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包括但不限于資金賬戶、證券賬戶、銀行賬戶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清算等功能的賬戶信息。
《意見》要求,在案件審理處罰過程中,應同步關注當事人的財產狀況,評估可執行性。如有當事人已經或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情形的,應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及時申請凍結或者查封,并按照相關規定實施。
《意見》指出,前期調查部門如已采取凍結查封措施的,應根據審理情況進行評估并做好銜接工作。
要點二: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存在三方面情形的,可申請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意見》明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中國證監會或派出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附能夠證明其經濟困難的相關憑證和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計劃。
其中,當事人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如存在三方面情形之一,可以申請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具體而言:
一是通過處置資產等方式籌集資金,周轉時間不足的。
二是需要維持日常經營運轉,一次繳納罰款后可能面臨停工停產的。
三是其他經濟困難的情形。
要點三:自然人存在四方面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意見》規定,當事人為自然人的,如存在四方面情形之一,可以申請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一是因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是因本人或家庭成員重大疾病需要大量資金治療的。
三是因通過變賣、抵押房產等方式籌集資金,資金周轉時間不足的。
四是其他經濟困難的情形。
要點四:自然人申請分期繳納罰款的,罰款金額應不低于100萬元
《意見》規定,當事人申請分期繳納罰款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當事人罰款金額應不低于500萬元。
自然人當事人申請分期繳納罰款的,罰款金額應不低于100萬元。
要點五:暫緩繳納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意見》明確,當事人暫緩繳納罰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當事人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同時,《意見》規定,當事人申請暫緩繳納罰款或分期繳納罰款的,由中國證監會負責人或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批準當事人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應制作《準予延/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意見》進一步指出,當事人經批準暫緩繳納或分期繳納罰款的,如未按期履行,不得再次申請。
要點六:期限內未完全繳納罰沒款的,應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意見》明確,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未完全繳納罰沒款的,除準予當事人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的外,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并可以按規定對當事人采取失信懲戒等限制措施。
同時,在催告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存在合并、重組、注銷、解散、破產或者個人下落不明,以及轉移資產、涉嫌逃避履行罰沒款義務等情形,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并作好記錄,視情及時采取查封凍結、債權申報等有利于罰沒款執行的措施。
要點七:《意見》出臺具有兩方面必要性
對于《意見》的出臺,證監會表示,近年來,我會堅持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從嚴打擊,對于情節較為嚴重,影響較為惡劣的案件,更是重拳出擊,頂格處罰。
“近年證監會罰沒款總額高速增長,這也對罰沒款執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出臺專門的罰沒款執行工作規則具有現實必要性,也是落實‘零容忍’的工作要求。”證監會強調。
證監會指出,一方面,《意見》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規范罰沒款執行工作。罰沒款執行作為證監會行政執法鏈條的最后一環,涉及內容雜、環節多、工作細、時效強。出臺我會專門規則有利于統一規范罰沒款執行工作的組織及流程,從而加強對證監會執行工作的規范性。
“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執行工作效能。相較于許多行政機關,我會執法領域罰沒款金額較大。”證監會稱。
證監會進一步指出,部分大額罰單,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由《規則》對暫緩、分期繳納制度予以明確,有利于督促當事人繳納罰款,提升執行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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