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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會喝酒先簽“生死狀”?法官:無法律效力,勸酒人仍需擔責
逢年過節,朋友間、同學間、同事間聚會免不了要喝酒。但近年來,一起喝酒、勸酒后引發的生命安全意外糾紛屢次見諸報端。也正因為如此,最近,網上流傳聚會喝酒先簽所謂的“免責承諾書”,網友更將之戲稱為“生死狀”。那么,簽了這張“生死狀”,一旦出現意外事件,同桌喝酒人真的就可以免責嗎?2月26日記者采訪了解到,其實云南昆明已有判例,一旦出現意外,同桌喝酒的人應當承擔責任。西山區法院法官李文華提醒:酒友簽訂的“生死狀”無法律效力,萬一發生意外,同桌的勸酒人也要承擔責任。
案例1
吃“殺豬飯”酒后身亡
請客的勸酒的都有責
春節前夕,云南很多地方都會請吃“殺豬飯”,這種場合,親朋好友間聚餐時常常要喝酒助興。1月5日,昭通鹽津縣鹽井鎮村民周某均宰殺年豬,邀請同村好友王某祥到家里吃飯。王某祥應邀赴宴,席間吃飯喝酒。喝完酒后,王某祥走路回家,途中從路坎上摔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后,雙方協商未果發生糾紛。王某祥的家屬認為,請客的周某均有過錯。最終,周某均向死者家屬支付安葬費等費用4.8萬元后,方才平息糾紛。
1月27日中午,同樣在昭通,永善縣大興鎮村民湯某邀請王某到他家吃“殺豬飯”。當天下午5時許,湯某、張某、魏某、譚某等6人同桌吃飯。席間,眾人劃拳助興,暢飲白酒,王某飲用了約8兩白酒后醉意明顯。返回途中,王某身體出現嘔吐等不適癥狀,被同車人送往醫院救治。經醫院初步診斷,王某系乙醇中毒,于次日救治無效死亡。
經民警進行法律宣傳和多次協調后,當事各方最終就死者善后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由請吃“殺豬飯”的湯某補償死者家屬3.5萬余元,與死者同桌吃飯飲酒的張某、魏某、譚某、李某等人分別補償死者家屬6000元至1.2萬元不等的費用。
2
酒后獨自駕車出車禍
一起喝酒的4人被判賠
2016年4月4日,鄢某與孔某、王某、李某、楊某4名朋友在富民縣一農家樂里用餐。飯桌上,幾人一邊聊著家常,一邊相互勸酒。
飯局結束后,鄢某已處于醉酒狀態。盡管如此,鄢某仍獨自駕車回家。當晚9時許,駕車行駛至富民縣環城西路附近時 ,因酒后意識不清,鄢某一頭撞上了一家公司倉庫大門的門柱,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確定鄢某承擔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鄢某的家屬認為,4名“酒友”明知酒后不能開車,有義務約束鄢某至酒醒,或者指派未飲酒的其他人送鄢某回家,但4人沒有勸阻鄢某開車,最終致使悲劇發生,存在過錯。為此,鄢某家屬將孔某等4人告上了法庭,索賠各種損失37萬余元。
富民縣法院審理認為:鄢某在醉酒狀態下仍然駕車在公路上行駛,最終導致交通事故并致自身死亡,存在重大過錯。而王某、孔某和鄢某一起飲酒,李某、楊某也在同桌但未飲酒,在鄢某離席時已處于醉酒狀態的情況下,未能盡到合理的善意注意義務,讓鄢某獨自一人駕車在公路上行駛發生事故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分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于是,富民縣法院判決:由孔某、王某、李某、楊某分別各賠償鄢某的家人各項經濟損失的2.5%,4人各賠償1.5萬余元。
3
男子醉酒身亡
邀約人也有責
楊某和李某是同村老鄉,兩人一直在幫秦某做工。2016年6月5日下午工作結束后,因當天秦某甲家搬家,秦某就帶著楊某和李某到秦某甲家吃飯。當晚,秦某甲還邀請了一些親朋好友,一共12人一起吃飯、飲酒,席間多數人都喝了酒,楊某還到其他桌敬酒。當晚,楊某喝得大醉,李某將楊某扶到秦某家一樓的床上躺著,可讓人沒想到的是,第二天早上秦某發現楊某已經死亡。
事發后,楊某的家人認為,秦某等11人與楊某飲酒過程中,大量飲酒并相互敬酒,在楊某醉酒后,既不及時送往醫院治療,也沒有告知家屬,最終導致楊某死亡。因此將秦某等11名“酒友”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賠償相應的安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34萬余元。
尋甸縣法院審理認為,死者楊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死亡與其自身存在過錯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其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但秦某約楊某一起到秦某甲家吃飯,在飲酒過程中應當對楊某負有更高的提醒、勸誡和照顧義務,秦某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秦某甲作為宴請的組織者,雖未邀請過死者楊某,但秦某甲并未明確表示拒絕,在飲酒過程中應當對楊某負有善意提醒和勸誡的義務,而秦某甲沒有盡到該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李某等人在吃飯過程中沒有勸酒、灌酒等行為,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尋甸縣法院判決:死者楊某承擔90%的責任,秦某負本案責任的7%、秦某甲負本案責任的3%,秦某賠償楊某家人2.1萬余元;秦某甲賠償9000余元。
法官說
簽“生死狀”不能免責
針對類似事件,最近,網上流傳聚會喝酒先簽所謂的“免責承諾書”。但西山區法院法官李文華認為,這樣的酒后免責承諾書應該是無效的。他解釋說,從《合同法》的角度而言,對于酒后可能發生的人身及財產損害的免責約定,存在無效的可能,所以免責承諾并不能發生免責的效力;從酒后可能發生的自身及他人人身及財產損害,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依法依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因為侵權后果與飲酒及相關行為依法存在因果關系。
李文華說,目前司法實踐中形成的生效判例來看,對于同桌同飲者的注意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并不能因為這樣的口頭或書面免責聲明而免除,所以酒后免責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為同飲者及相關主體免責文書。
知識帖
5種情形,共飲者要擔責
共飲者在下列情況下是要承擔責任的:
1.因勸酒、敬酒、賭酒、罰酒等行為導致同飲者身體受損或死亡的;
2.雖無積極勸酒等情形,但對同飲者過度飲酒未勸阻,未及時制止的;
3.在同飲者醉酒處于危險狀態未及時送醫的;
4.未將醉酒者妥善安全處置的(如送回家或送至賓館);
5.未及時有效勸阻同飲者酒后駕車的。李文華說,這些情況是根據《侵權法》中一般過錯原則來規定同飲者積極履行安全注意義務的。當然,具體案件中還要區分身份關系(組織者和參與者),過錯程度等來劃分責任。
4種情況,勸酒者也有責
云南唯真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何錫峰認為,賓客之間敬酒本身沒有什么危害,適度敬酒也是允許的,但如果存在以下4種情況,勸酒者、酒友們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1.強迫性勸酒。如故意灌酒,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言語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不適,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的,酒友就要承擔部分責任;
3.未將酒醉者安全送達。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時,酒友也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時若出現意外,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4.對酒后駕車行為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原標題:朋友聚會要喝酒,喝酒先簽“生死狀”;最近網上流行“免責承諾書”,但這樣做真能免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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