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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刑案不賠“死亡賠償金”的老問題,何時解決
但是,此案的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僅判處邢海成賠償6名被害人每人喪葬費25779元。一條人命只賠了2萬多元,這也揭示了中國刑事案件賠償標準畸低的老問題。
因為法律規定比較含糊,只說刑案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是“犯罪造成的物質損失”,生命損失(死亡賠償金)算不算“物質損失”,卻產生了很多爭議。之前很多案件就不賠死亡賠償金,到了2006年,最高法召開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提出,“死亡補償費,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判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
于是,在不少法院判決中,刑案的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標準中就剔除了死亡賠償金這個“大頭”,結果殺人命案到后來只要賠償搶救費、喪葬費等“直接損失”。
這么一來,不少命案的法定賠償,幾乎變成了只用賠喪葬費,顯然無法體現生命的價值。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賠償標準畸低,并不足以填補犯罪造成的真實損失,不足以撫慰當事人及親屬受到的精神傷害,這可能為下一步的矛盾埋下了禍根。
此外,這還可能引致了新的問題。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被告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在法定刑事賠償畸低,積極賠償卻可以酌定減刑的情況下,命案的賠償可能就被異化成了“花錢買刑”。
前陣子,引發很大爭議的聶李強案中,陜西應急救援總隊特勤支隊隊長聶李強,尾隨一對未成年姐妹,用鐵錘砸擊腦部,并實施猥褻,導致一死一重傷,而且聶還有強奸罪前科。此案二審卻由死刑改判死緩,一個重要原因是聶家支付了90萬元賠償。受害家屬明說:“是迫于生活的需要”接受的賠償。
把公民被暴力犯罪殺害之后的“物質損失”,僅僅界定為喪葬費等直接損失,這是不是輕重倒置?是否符合全國人大制定《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意?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當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賠償標準畸低(幾乎是只用賠償喪葬費),并且各地適用標準不一致的基礎性的老問題,應該得到及時的解決,再也不能拖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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