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海南飛往全國多地機票價格破萬:機票漲價是違法還是規律?
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不只是高深的理論,與百姓的日常生活同樣緊密相關。據媒體報道,瓊州海峽近日因大霧導致輪渡停航,部分滯留海南的旅客不得不選擇航空作為返程方式,而從三亞前往全國多地的機票價格均已破萬。有專家認為此舉涉嫌行業壟斷。是價格違法,還是正常的市場行為,抑或是消費者對價格法治存在誤解?本期“聲音”版選編兩篇不同角度的文章對此加以探討。
航空公司漲價不能違背價格法
劉勛
接近兩萬元的機票與平時千元左右的水平相比,頓時讓人感覺有霄壤之別。有不少網友調侃:如果從海南坐船到香港,從香港飛紐約,再從紐約飛北京,都比海南直飛北京要便宜。網友的調侃以及輿論的高度關注,說明如此高昂的票價超出了廣大消費者的心理承受能力,很顯然背離了基本的公平原則。春節期間物價上漲屬于正常的市場現象,對于該現象消費者都有心理預期,機票適當的漲價消費者完全能夠理解和接受。漲幅太大、價格過高則明顯不正常,必然會引起消費者的強烈不滿,甚至損害消費者利益。
據報道,此次天價機票情況的出現還有著明顯的天氣背景。2月20日,海口市政府發布消息稱,受罕見的瓊州海峽持續性大霧天氣影響,大量人流、車輛滯留海口,預計大霧天氣要在22日之后才能結束,所以天價機票頗有“趁霧打劫”的味道,怎么看都顯失公平。對于天價機票,海航客服人員表示,機票價格會跟隨市場進行浮動,春節期間,價格便會上漲,不過她補充道,目前的機票價格都是“在相關規定以內”并向有關部門備過案。由此可見,航空公司漲價就是順應了供不應求的市場規律,漲價有理并且符合相關規定,當然也就理直氣壯了。
市場規律發揮作用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尊重市場規律也絕不是無條件的,航空公司漲價不能違背價格法。價格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因為天氣原因導致大量旅客滯留海南島,陸地交通受阻,航空成為唯一選擇,“趁霧打劫”顯然不公平,漲價理由難以服眾。有觀點認為,航空公司是否存在意識聯絡及協同行為,民航總局應履行監管職責,對其進行查處,因為價格法禁止經營者之間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對于天價機票,法律不能無動于衷,執法監督部門要根據法律規定積極行動。價格法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航空公司“趁霧打劫”可謂毫無社會公益之心,利用航空資源的稀缺性、旅客交通選擇的無奈困境,賺取超額利潤。執法部門必須予以重視,積極進行干預,參照往年的機票價格進行調整限價,不能以尊重市場規律為由而放任違法的壟斷行為。大量事實證明,市場必須要由規律、政府、法律共同調整才會健康平穩。
價格浮動是市場經濟應有之義
喬新生
對于此次部分航空公司漲價的行為,有學者認為,發生在海南海口的大規模擁堵現象,從一個側面說明,我國信息不對稱的現象依然非常嚴重。有觀點認為,少數航空公司迅速漲價,火上澆油,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不過在筆者看來,這是把不同的法律關系混淆在一起。
從市場經濟角度來看,凡是充分競爭的行業,經營者都可以利用信息的不對稱獲取商業利益。只要航空公司調整票價行為不違反國家現行法律,那么其行為就不受法律追究。春運期間火車票不漲價,是因為絕大多數居民選擇火車出行,鐵路公司提供的服務具有公益性。民用航空則更加市場化,民用航空公司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調整價格,實際上是充分利用供求矛盾增加收入,這種行為不應受指責。
部分人士認為,航空公司漲價行為沒有提前預告,因而違反價格法的規定。這種說法反映出這些人不了解我國價格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也不了解我國民用航空法以及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在供求矛盾比較嚴重的行業或者地方,經營者有權根據經營狀況調整服務價格,這是市場經濟的題中應有之義,同時也是我國交通運輸行業必須適應的新常態。
當然,如果遇到突發事件,政府應當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政府既有突發事件發生之后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同時又有充分利用有形之手提高交通運輸的能力。因此,政府應當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申請國有航空公司提供更多的航班以滿足消費者的需要。
然而,政府提供的服務和市場主體提供服務性質完全不同。政府提供服務是為了防止突發事件到來時出現人道主義災難,是為了確保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損害。根據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相關配套性法規,如果出現自然災害,地方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確保公民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據媒體報道,有關政府負責人親自到第一線慰問滯留的乘客,緊急啟動突發事件的應對程序,免費向滯留在海口市乘客提供餐飲服務,這是貫徹落實法律規定義務的具體表現。
進一步來說,政府向旅客提供免費服務,是在突發事件發生之后,政府為依法履行自己義務而實施的行為。這種行為和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有著本質的不同。政府為了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的公共服務是無償的,不需要消費者付出相應的代價。市場主體可以根據市場變化情況調整服務價格,通過價格的自由浮動,避免出現擁擠現象。部分市場主體根據市場供求變化情況調整價格,不應受到社會各界的強烈指責。
從法律上來看,對于消費者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關系,政府不能介入,當然也不需要承擔相應義務。通俗地說,當地政府可以提供各種基本的人道主義援助,政府卻不能為每個消費者購買機票,這樣做不符合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也不符合國家利益需要。自然災害導致消費者滯留在海南,消費者舉目無親,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社會救助,當地政府應當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及社會救助管理條例,提供基本的人道主義救援服務。不過,購買機票或者選擇離開海南島的交通工具,還需要消費者自行負責。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
(原題為《機票漲價,是規律還是違法?》)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