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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縣退職干部受處:借經濟困難為名退房由房開商再售以避稅
浙江新昌縣退職領導馬某將已購入四年的房產以“經濟困難”為由按原價退回給房產開發商,房開商又以原價將房子出售給盛某,但該樓盤四年來價格已上漲近50%,為何該退職領導和房開商都放棄了豐厚利潤?
浙江省紀委省監委網站近日公開一起干部違規行為,經查,馬某實際上是為逃避繳納房屋轉讓稅款,其弄虛作假、不按要求納稅申報的行為構成違紀,已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并被責令補繳稅款。
日前,紹興新昌縣紀委監委組織開展“重點單位重要崗位廉政風險”專項監督檢查,在查看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相關臺賬資料時,發現一份某單位退職領導馬某的備案登記變更申請表有諸多疑點:一是馬某在申請退房理由寫了“經濟困難”,但他一直擔任機關單位領導,收入穩定,退房后又購買了別處房產。二是房產公司收回馬某的退房后,立即以馬某四年前的原價將該房產出售給盛某。
調查組詢問盛某后,其坦白在退房前就和馬某私下約定,馬某按每平方米約9000元、總價100萬元整的交易價格將房子賣給自己,所謂的房產公司買賣合同只是走過場。之所以如此操作,是因為馬某的房子在出售時尚未辦理房產證,根據相關規定,新房辦證后未滿2年如要轉讓,房主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基礎上,需額外繳納房屋售價的5.5%的增值稅,而通過房產公司出售,馬某可以“省下”原本應繳納的數萬元稅款。
調查組隨即找到馬某談話,起初其矢口否認,聲稱只是正常退房,跟房屋買賣沒有關系。但面對調查組出具的房產買賣合同、協議書、轉賬記錄等證據,馬某最終如實交代了自己“假借‘經濟困難’之名,行逃避繳納稅款之實”的行為。
新昌縣紀委監委同時向縣建設局發出監察建議書,要求舉一反三,開展全面排查和整改落實,并建章立制,加強業務監管,完善審核流程,嚴把退房申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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