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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東聯手私募操縱股價,虧損超8億還被罰款數百萬
控股股東竟然聯手私募基金操縱上市公司股價,處罰來了!
近日,證監會公布了一則針對宜華健康醫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華健康”,現股票簡稱為“*ST宜康”,000150)控股股東宜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宜華集團”)、深圳市前海安天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簡稱“安天誠”)、劉紹喜等6名責任主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在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間(下稱“操縱期間”),宜華集團、安天誠等使用其控制的132個賬戶,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采用多種方式交易宜華健康,影響該股票交易價格及成交量,主觀操縱市場的意圖明顯。
經查明,作為宜華健康的控股股東,宜華集團聯手私募安天誠實施操縱行為虧損8.17億元。最終,證監會要求宜華集團、安天誠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并分別處以225萬元、75萬元罰款,對4位責任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操縱股價虧損8.17億元
經查明,涉案賬戶共計132個(下稱“賬戶組”),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宜華集團通過與浙商產融控股有限公司(下稱“浙商產融”)、上海云旋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上海云旋”)等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方式,控制華信信托·工信28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13個賬戶和1個法人賬戶;二是通過李某、何某鑫、劉某等宜華公司員工或者相關人員的銀行賬戶傳遞資金,控制使用李某等14個賬戶;三是宜華集團與安天誠、史利興合謀共同控制楊某彬等104個證券賬戶。
宜華集團等對“宜華健康”股票的操縱主要分為建倉、護盤、賣出三個階段。
2017年7月20日至2018年10月15日,宜華集團與浙商產融等投資機構,簽署《合作協議》,利用投資機構開立信托和法人賬戶,持續買入“宜華健康”股票,吸籌建倉。
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2月11日,賬戶組連續交易、大量對倒,試圖維持股價。
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3月15日,賬戶組買入“宜華健康”189.93萬股,買入成交金額2241.39萬元,賣出7726.44萬股,賣出成交金額84365.80萬元。
操縱期間,宜華集團等采用盤中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以及在短時間內大量、連續申買“宜華健康”股票等操縱方式,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影響該股票交易價格及成交量。
但經過連續交易、對倒交易、拉抬,宜華集團、安天誠實施操縱行為未獲得盈利,而是虧損8.17億元。
不僅操縱股價虧損數億元,據決定書,宜華集團、安天誠共同操縱“宜華健康”的行為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因此,證監會決定,責令宜華集團、安天誠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并對宜華集團處以225萬元罰款,對安天誠處以75萬元罰款。
證監會還認為,宜華集團董事長劉紹喜、安天誠總經理史利興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宜華集團總裁劉紹香、宜華生活董秘劉偉宏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因此對劉紹喜、史利興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60萬元罰款,對劉紹香、劉偉宏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年前因操縱股價收關注函
早在2019年,宜華集團共同操縱市場行為便曾引起監管關注。
操縱期間結束后不久,2019年3月19日,宜華健康披露了來自深交所公司管理部的關注函。關注函要求宜華健康結合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相關方近三年出售該公司股票的具體情況,說明其是否存在直接或間接操縱該公司股價并配合減持的情形。
對此,2019年3月29日,宜華健康回復表示:經公司函詢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相關關聯方不存在直接或間接操縱公司股價并配合減持的情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相關聯方最近三年來未減持公司股票。
不過,宜華健康在當時的公告中還透露,2018年底至2019年春節前,整體市場行情低迷,實際控制人尋找到持有宜華健康股票的安天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安天誠作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產品,當時持有宜華健康194萬股股票),請安天誠幫忙尋找持有宜華健康股票的投資者,并與持有宜華健康股票的相關賬戶的投資者溝通,請投資者在短期內不拋售宜華健康股票,以達到維穩股價的目的,并基于自身股票增持的意向,故承諾按照其成本價回購股票。
根據承諾,2019年2月2日,劉紹喜與安天誠等簽訂了一份以宜華健康股票為標的的《股票回購協議書》。然而,劉紹喜未在簽署《股票回購協議書》后2個交易日內告知宜華健康進行相應披露。
后在2021年2月23日,宜華健康公告表示,控股股東宜華集團、實際控制人劉紹喜因涉嫌操縱證券市場、未按規定披露持股變動信息,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直至2022年9月9日,宜華健康公告表示,宜華集團、劉紹喜于近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書面文件《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為:對宜華集團共同操縱市場行為,責令依法處置非法持有的證券,罰款225萬元;對直接負責人劉紹喜給予警告,罰款60萬元。
關于上市公司主體,宜華健康在公告中表示,此次《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的被處罰主體為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不涉及上市公司,不會對公司日常經營活動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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