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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無人機等航空器銷購實名登記,飛行提前審批報備
廈門市公安局 中國民用航空廈門安全監督管理局 廈門市氣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無人機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保障公共安全、維護廈門空域秩序,依據《廈門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現將加強無人機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一、銷購實名登記。無人機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銷售者應當建立銷售臺賬,記錄購買者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以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品的名稱、型號、序號等相關信息,接受有關部門查驗,并告知購買者相關使用規定及說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擁有者在取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后,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信息系統(https://uas.caac.gov.cn)辦理登記。
二、提前審批報備。無人機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起飛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的要求,提前向飛行管制部門申報飛行空域和計劃,需要辦理其他飛行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同意后,在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電影院、劇院等公眾聚集、人員密集場所及大型活動現場使用無人機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還需在起飛24小時前通過“廈門百姓”APP無人航空器模塊報告起飛位置和飛行范圍。
三、遵守飛行線路。嚴格按照申報線路和范圍飛行,嚴禁在關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單位、設施、場所的上空和《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及其相關保護要求的通告》劃定的禁飛區域飛行。
四、嚴肅法律責任。未經飛行管制部門審批擅自飛行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起飛前24小時未報告起飛位置和飛行范圍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廈門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人民幣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人民幣罰款;違規飛行擾亂公共秩序、非法破解無人機安全控制信息系統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廈門市公安局
中國民用航空廈門安全監督管理局
廈門市氣象局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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