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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女中學生遭校舍暴力致精神分裂,法院判學校擔責三成
一名八年級的女生李某,在校期間多次遭到同宿舍6名同學的侮辱、毆打,以致出現精神異常,經鑒定為創傷后應激障礙。在與打人者、學校協商未果后,李某的監護人將打人者及其監護人、學校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近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這起健康權糾紛,認定上訴人濟南某中學在管理上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判決該學校賠償李某醫療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1.9萬余元,同宿舍學生及其監護人共計賠償4.5萬余元。
2014年,李某在濟南某中學就讀,系住校生。李某在就讀期間,無故遭受同宿舍的劉某等6人的侮辱、毆打,并持續了一段時間。李某的母親發現孩子被打后,向濟南某中學反映此情況。該中學對此事進行調查,并讓與李某同宿舍的劉某等6名學生書寫保證書,但情況并未好轉,后李某的母親向派出所報警。
2014年7月,李某的母親發現李某精神異常,隨后多次到山東省精神衛生中心等醫院門診治療。經診斷,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后通過司法鑒定認定李某的精神障礙與校園暴力事件有直接因果關系。在與打人者、學校協商未果后,李某的監護人將打人者及其監護人、學校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16年,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劉某等6人在宿舍對原告李某進行毆打、辱罵導致原告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癥,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李某在住校期間持續遭受毆打、辱罵,被告某中學在管理方面存在過錯,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考慮過錯程度,一審法院酌情認定被告劉某等6人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某中學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濟南某中學不服判決,向濟南中院提出上訴。
2017年10月,濟南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人身健康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劉某等6人在宿舍對李某進行毆打、辱罵導致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癥,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濟南某中學雖然提交證據主張證明其盡到了管理義務,仍未避免李某在住校期間出現遭受毆打、辱罵的情形,造成李某出現精神障礙,該中學在管理方面存在過錯。
但是,鑒于案發時劉某等6人是中學學生,其智力水平、認識能力已接近成年人水平,能夠認識到自身行為的性質及行為帶來的嚴重后果。根據各方當事人在本案中的過錯程度,濟南中院認為劉某等6人承擔70%的賠償責任,某中學承擔30%的賠償責任為宜。
據此,濟南中院判決該學校賠償李某醫療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1.9萬余元,原審被告劉某等6人及其監護人賠償李某各項費用共計4.5萬余元。
(元標為《女中學生遭校舍暴力致精神分裂,誰擔責?山東濟南中院認定打人者擔責七成,學校擔責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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