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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峰多次嫖娼被行拘,對以后會有什么影響?
據“平安北京”消息,近期,北京警方在偵破一起違法犯罪案件中,將演員李某某(男,35歲)查獲,該人對多次嫖娼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記者通過權威渠道了解到,李某某為李易峰。
目前,真果粒、京都念慈菴等品牌已宣布即日起終止與李易峰的合作關系。
身為公眾人物,
一而再再而三觸碰法律底線,
除了震驚、唏噓之外,
這些法律問題必須了解!
嫖娼如何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認定嫖娼需要哪些證據?
認定嫖娼行為的證據通常包括言詞證據和其他證據。
言詞證據包括嫖娼和賣淫兩方行為人的陳述以及辦案民警的抓獲記錄,尤其是現場辦案民警的證言。實務中,也經常出現行為人自稱戀愛關系而否認賣淫嫖娼的情形,但辦案人員可以通過事后分別詢問等方式判斷雙方陳述的真實性。
其他證據則主要是指遺留在現場、證明發生了性關系的物證,以及證明存在金錢或財物交易的相關證據,如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
哪些嫖娼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對于性交易主要打擊的是賣淫一方的行為,在條文上專門設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一節,對賣淫相關行為有嚴厲處罰。在我國,嫖娼行為通常不構成犯罪,但是實務中主要有以下情形,存在其他犯罪的可能:
第一,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的傳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二,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盡管賣淫嫖娼是具備自愿性的錢色交易,但不能排除在過程中行為人存在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其他手段侵犯婦女性自主權的行為,則可能構成強奸罪。
第三,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第四,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如果嫖娼行為涉及多人且有未成年人,則可能構成犯罪。
第五,若行為人嫖娼后拒付嫖資,是否構成財產犯罪,則存在較大的理論爭議,但我國民法典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以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賣淫嫖娼締結的“合同行為”自然無效。因此,在我國嫖資不受民法保護,司法實務中也尚未以財產犯罪追究拒付嫖資者的責任。
因嫖娼被行拘,
對以后會有什么影響?
首先,面對品牌方的解約,明星可能會面臨賠償問題。明星與品牌方雙方是合同關系,單方解約需要合同的明確約定,對于約定不明的事項,應當根據合同法定解除情形進行解釋。品牌方與明星簽訂代言合同,通常是看中明星的優質社會形象和社會評價,一旦明星的社會形象坍塌必然會對品牌方的商業利益造成影響,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品牌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同時要求明星退還傭金、賠償品牌方為此支付的合理費用與其他損失等。
其次,除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定外,對于嫖娼被拘留的人員,在相關行業要求、道德標準方面,也需要承擔不良后果。例如,對于演藝人員而言,相較法律制裁,行業抵制及公眾道德譴責帶來的后果更為嚴重。
(原題為:李易峰多次嫖娼被行拘,對以后會有什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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