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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保薦業務規則迎五方面修訂完善:提升合理信賴原則操作性
券商保薦業務規則迎修訂。
9月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中證協”)表示,為加強保薦機構專業標準、專業責任建設,促進保薦機構歸位盡責、提升執業質量,進一步修訂完善了《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下稱“《規則》”),已審議通過并于當日發布實施。
整體來看,修訂后的《規則》共七章64條,主要完善了五方面內容:一是健全保薦機構專業責任相關要求。二是細化規定廉潔從業自律管理要求。三是加強持續督導的工作要求。四是明確內部制衡、問責等相關規定。五是構建投行業務執業質量聲譽約束機制。
中證協強調,隨著注冊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對保薦機構執業水平和項目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此次修訂充分落實發揮證券公司資本市場“看門人”的監管思路,健全保薦機構專業責任相關要求。
明確細化7個“重大異常”的情形
健全保薦機構專業責任相關要求方面,本次修訂,《規則》從七個方面明確和細化了“重大異常”的情形,提升“合理信賴”原則的可操作性。
具體而言:一是證券服務機構關于對發行人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會計處理及表外事項核查與披露的專業意見,以及關于發行人財務報告公允性與內控制度健全及有效性等方面的專業意見的內容,與發行人業務實質相背離。
二是證券服務機構關于發行人主體資格完備、股權清晰穩定、組織機構健全、公司治理有效、生產經營合規、符合產業政策要求、資產業務完整獨立、重大風險揭示充分、投資者保護有效等方面專業意見的內容,與發行人實際情況相背離。
三是發行人存在重大無先例事項導致無法確定能否合理信賴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的內容或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自身含有重大無先例事項。
四是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所采用的基礎數據及底層資料不具備可查、可復核的特性。
五是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與發行人同行業可比公司同類事項被出具的相關專業意見存在差異或者與行業慣例存在差異;證券服務機構針對同一事項前后出具的專業意見存在差異,或就同一事項不同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意見不一致或存在矛盾。
六是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的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等要求。
七是其他可能存在的重大異常情形。
三方面構建投行業務執業質量聲譽約束機制
本次修訂,針對構建投行業務執業質量聲譽約束機制,《規則》提出了三方面要求。
一是建立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機制,要求保薦機構應當在其內部的質量評價工作方面做好與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的銜接。
二是建立證券行業執業聲譽激勵約束機制,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實施自律管理。
三是建立保薦業務工作底稿電子化報送機制,要求保薦機構按照協會技術標準和要求建立工作底稿電子化管理系統。推動形成專業為本、質量致勝、責任至重、聲譽至上的執業生態。
全面系統規定保薦機構廉潔從業要求,要求保薦機構報送持續督導階段費用情況
細化規定廉潔從業自律管理要求方面,《規則》依據證監會聯合司法部、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加強注冊制下中介機構廉潔從業監管的意見》等規定,從內部控制、組織架構、人員管理、文化建設、禁止性行為等方面,全面系統規定保薦機構廉潔從業相關要求,予以專章規定,進一步壓實保薦機構主體責任。
加強持續督導的工作要求方面,《規則》對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業務提出勤勉盡責要求,細化保薦機構的持續督導責任、人員配置、內部控制、履職方式等規定,并要求保薦機構報送持續督導階段費用情況。
此外,本次修訂還明確內部制衡、問責等相關規定。《規則》明確,保薦機構應建立并完善內控部門對保薦業務部門的制衡機制,由質控或內核部門牽頭對保薦業務執業質量進行評價。
同時,保薦機構應建立并完善內部問責機制,強化保薦業務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保薦代表人、質控、內核等保薦業務全鏈條人員的責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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