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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風刮倒樹木砸壞鄰居屋頂,法院:不屬不可抗力,主人應賠償
一陣大風刮過,鄰居家的泡桐樹傾倒,砸壞南通如東縣馬某家的屋頂。馬某要求鄰居賠償,對方稱這是大風刮倒樹木所致,屬于不可抗力,馬某將鄰居告上法院。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8月22日從南通市中院獲悉,該案經二審,認定樹木所有人沈某未盡管理、維護義務,判決賠償原告馬某因房屋損壞造成的損失2000余元。
沈某家在馬某家隔壁,沈某幾年前在馬某家西側約80厘米處種了棵泡桐,2021年已長到9米多高。當年4月的一天,泡桐被大風刮倒,使馬某房屋西南角屋頂局部受損。馬某為修繕花去2000余元,認為沈某應賠償,沈某則以不可抗力為由拒絕。多次交涉無果,馬某告上法院,要求判令沈某賠償修繕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第1257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另外,林木所有人、管理人對其所有或管理的林木有管理、維護的義務,應采取合理修剪和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林木對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據沈某陳述,涉案樹木距馬家很近,高度高于馬家房屋,明顯增加了馬某人身、財產受損的危險程度,但沈某未能采取積極措施管理維護,未盡到謹慎注意和管理義務。同時,本案不屬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如東法院據此一審判決沈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沈某不服上訴。
據該案二審合議庭審判長錢鋒介紹,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中,樹木折斷導致馬某房屋受損,表面看系由自然原因造成,但沈某種植的樹木距原告房屋如此之近,如果沈某能采取積極措施管理維護,如修剪或移栽,損害結果可以避免,故不能認為損害結果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沈某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維護,致使樹木在大風中傾倒,其不作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認定沈某存在過錯,已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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