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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警方對拒不參加核酸檢測人員依法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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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廈門市發生疫情以來,市、區兩級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多次發布通告,要求全市范圍內所有人員(含生活、工作、旅行的常住人口、流動人口、臺港澳及外籍人員等),均須按要求主動有序接受核酸檢測,并先后采取了短信通知、賦黃碼等措施進行督促提醒。廣大市民踴躍參與、積極配合,但仍有部分人員不執行通告要求,未參與核酸檢測,影響廈門市防疫工作正常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該不配合核酸檢測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公安機關已依法對以下人員予以口頭訓誡。
具體人員情況如下:
1.王某瓊,女,56歲,福建惠安人,住思明區濱海街道上李社區,某單位職工;
2.郭某治,男,27歲,福建泉州人,住湖里區金山街道金山社區,無業;
3.駱某杰,男,35歲,福建惠安人,住集美區日東路,無業;
4.楊某超,男,34歲,福建漳州人,住海滄區山邊社區,某公司員工。
警方提醒:核酸檢測是防控疫情的關鍵環節,廣大市民群眾應按照政府相關通告要求積極參與。對拒不參加核酸檢測、違反相關防疫規定,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王建亮
圖片編輯:李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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