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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一企業董事長與副總合謀指使工人非法排污,3人均獲刑
單菊英/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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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門法院對如東某企業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對企業的董事長李某某、副總經理張某某、工人王某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適用緩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不等。
該企業系生產磷酸三乙酯的企業法人,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冷卻水池內的酸性“廢液”系禁止直接排放的危險廢物,企業的董事長李某某、副總經理張某某、工人王某均明知。去年3月底某日,董事長李某某與副總張某某經合謀,指使工人王某非法排污,后王某于同年4月某日凌晨,使用本企業里的泵和軟管,用軟管連接其預先私設在廠區里的暗管,將冷卻水池內的“廢液”通過廠區與外環境管網相通的窨井,將“廢液”排放到如東工業園區的清水管網內,最終排放到外環境,污染環境。非法排污過程中,被環保部門當場查獲,經鑒定,上述非法排放的“廢液”為危險廢物,具有較強的腐蝕性。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企業通過單位的董事長李某某、副總經理張某某、工人王某非法排污,情節嚴重,該企業及三個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考慮到案發后,李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張某某、王某具有坦白情節,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均主動認罪認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環境是人類賴于生存的空間,環境污染了,人類就喪失了生存空間,后果無疑是嚴重的,所以,污染環境犯罪行為是害國害民之舉,歷來是嚴厲打擊的重點,我們國家也將治理環境作為重點整治的內容之一。在此提醒有關企業及個人,切不能涉足違法犯罪,應按規定排放有毒物質,給人類營造一個清新的生存環境。
(原題為《企業污染環境 董事長被判刑》)
校對: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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