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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份監護權證明書發出:化解當事人需證明“我是誰”尷尬
本報訊 日前,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結一起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判決申請人王榮崗擔任其妹妹王女士的監護人。12月27日上午,法官現場向其頒發了監護權證明書,解決了他的后顧之憂。據悉,這是全國法院系統發出的首份監護權證明書。
王女士今年47歲,早在1992年就患上了精神分裂癥,無法正常上班和生活,雖經多次住院治療,卻未見明顯好轉。2014年底,王女士又不幸患上嚴重的格林巴利綜合癥,導致四肢癱瘓,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由于單身無子女,父親去世,母親年事已高,王女士一直由三個哥哥和一個姐姐悉心照顧,其中,又數二哥王榮崗對妹妹的照顧最多。
王女士原是一名公職人員,病退后仍有工資收入,麻煩的是,當王榮崗為妹妹辦理取工資等個人事務時,陷入了需要證明“我是誰”的尷尬,由于妹妹無法表達個人意志,王榮崗經常需要跑好幾趟,準備好繁瑣的證明及授權委托書等材料,才能辦結相關業務。對此,王榮崗苦不堪言。
后經多方打聽,王榮崗了解到,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可以適用特別程序,其中就包括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于是,為了更方便地照顧妹妹,在征得家人同意之后,今年9月,王榮崗訴至銅山法院,申請法院認定妹妹王女士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為其監護人。
受理此案后,銅山法院進行了深入的調查了解。經查明,王女士無子女。其父母共生育5個子女,父親去世,母親已經80多歲,現與王女士共同居住在老年公寓,無能力監護王女士。案件審理過程中,經調查老年公寓的服務人員和現場觀察,被申請人王女士確實四肢癱瘓,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真實意志。法院還依法委托徐州市東方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王女士有無精神病及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王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癥(衰退期),無民事行為能力。
銅山法院認為,民法總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王女士自患有精神分裂癥20多年,現已四肢癱瘓,生活不能自理,多次住院治療,目前仍存在精神分裂癥狀況和四肢癱瘓情形,受其精神病癥狀的影響,其不能辨認自己的民事權利與義務,不能表達自己的民事意思。結合徐州市東方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論及庭審情況、現場觀察情況等證據證實,應依法認定王女士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依照民法總則等有關規定,銅山法院近日作出民事判決書,依法判決如下:一、宣告被申請人王女士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二、指定王榮崗為被申請人王女士的監護人。
法院的判決書讓王榮崗有了底氣,身份不再尷尬,不用為處理妹妹事務而往返奔波,辛苦費神了,然而仔細一想,他又有了新的擔憂。“判決書詳細記載了妹妹的個人信息、婚姻家庭、生活情況等,涉及全家人的隱私。如果以后每次處理事務都要拿出判決書,等于把妹妹的隱私公之于眾,感覺挺對不起妹妹的。而且,因為需要經常使用,一份判決書根本不夠,不知法院能不能多給幾份判決書。”
為了幫助王榮崗解決問題,法院進行了反復研究,認為如果制作頒發一個監護權證明書,就可以有效解決王榮崗的難題,并第一時間進行了設計和印制。記者注意到,監護權證明書采用加厚特殊紙張制作而成,類似工作證件,上面只記載申請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雙方當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書案號、類型及生效時間等必要的證明信息,再加蓋法院公章以示權威,主要是來證明指定監護人這一身份事實。證明書上,不會有當事人起訴答辯的爭議經過、監護資格確認的訴訟過程以及當事人情感糾葛和個人隱私。當事人持監護權證明書,在辦理戶口遷移、銀行取款、房產買賣等事務時,就無需再向相關單位提供判決書,這就化解了當事人的尷尬。
此案適用民事特別程序,一審終審,判決立即生效。
法官說法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等15部門在《關于建立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聯席會議制度的意見》中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將指導地方各級法院推行離婚證明書制度,并進一步探索與民政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而監護權證明書與離婚證明書類似,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制作和頒發,與法律文書具有同等效力,是深化家事審判改革的創新之舉,同時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感受,更加全面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彰顯了司法溫情。
另外,法院的判決書紙質不便攜帶且易污損,而監護權證明書不易損壞,使用起來比判決書便利得多。監護權證明書的發放過程也很簡單。在判決書生效后,法官會在送達判決書時,附送一份監護權證明書。當事人持監護權證明書,在辦理戶口遷移、銀行取款、房產買賣等事務時,不需向相關單位提供判決書了,化解了當事人的尷尬。但取得監護資格也不是一勞永逸的。201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民法總則,對監護制度作了重大修正和調整,進一步強調了父母對于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調整了監護人的范圍,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什么情況下監護關系會被撤銷?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原題為《徐州法院發出全國首份“監護權證明書” 解決了需要證明“我是誰”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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