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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獲知上市公司仿制新冠藥物,男子內幕交易賺86萬元獲刑
7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邢某涉嫌犯內幕交易罪一案,以內幕交易罪判處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
庭審現場 上海三中院供圖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查明,某生物醫藥公司系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2020年1月,該公司為應對新冠病毒疫情,開展抗病毒藥物瑞德西韋的仿制工作,并于同年2月1日、2月11日先后完成小試批生產和中試批生產。2月11日晚,該公司發布公告宣布成功仿制開發了瑞德西韋原料藥合成工藝技術和制劑技術,已經批量生產出瑞德西韋原料藥。該公司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間發布抗病毒藥物研制取得重大進展的信息,屬于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20年2月1日至2月11日。同年2月4日,該公司董事長袁某為尋求聯系相關方面支持以及咨詢涉案內幕信息公告事宜,將仿制瑞德西韋小試批生產成功以及即將實現擴大生產等研發進展告知為其提供信息披露合規咨詢服務的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告人邢某。
庭審現場 上海三中院供圖
同年2月6日,被告人邢某實際控制的5個證券賬戶買入該公司股票31萬余股,交易金額人民幣1392萬余元,后于2月10日至3月6日陸續賣出,獲利86萬余元。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邢某被偵查人員抓獲。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邢某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交易該證券,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罪。被告人邢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于庭前退出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可以從寬處理,故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本案中,某生物醫藥公司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間發布抗病毒藥物研制取得重大進展的信息,系內幕信息。被告人邢某在為該公司提供信息披露合規咨詢服務過程中,得知上述內幕信息,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股票31萬余股,成交金額達1,392萬余元,獲利達86萬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屬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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