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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員墜亡事件,有多少勞動爭議待厘清?
12月10日,中興網信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歐某從辦公大樓樓頂墜下,不幸身亡。據警方經現場調查,歐某確定為高墜死亡,排除他殺。
歐某是中興網信科技有限公司某研發組的主管。2011年,歐某跳槽到該公司,簽下的勞動合同時間是2011年4月18日至2019年8月18日。
據歐某妻子丁女士回憶,12月1日,歐某的直接領導曾找他談話,期間流露出勸退的意思。之后的幾天,人力資源部門找其丈夫溝通,并提出N+1補償方案。12月7日,部門負責人又找到歐某與其談股份轉讓的事情。歐某曾告訴丁女士,去年離職的員工股份轉讓價為4元多,他希望能以更高的價錢回購,但部門負責人將股價壓低至2元一股回購。
不幸發生后,丁女士發文質疑:“老公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時間是從2011年4月18日至2019年8月18日,至今個人無過錯,公司單方面撕毀合同是不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針對歐某墜樓一事,記者致電中興網信科技有限有關部門,對方回應稱:“關于此事,公司已有統一公告。現在警方調查還沒有結束,沒有更新的進展,最終一切都要看警方的調查結果。”與此同時,中興網信針對裁員事件也進行了澄清,并指經營活動一切正常,沒有所謂的大規模裁員計劃。
有勞動法律方面的專家指出,事實上,歐某確實不是走投無路。僅是從勞動合同來看,歐某簽的是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有需要扶養的老人和未成年人,公司并不能隨意與他解除勞動關系。不管是歐某本人與公司交涉,還是工會等組織與公司交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都會是歐某最有力的保障。
也有業內人士指出,歐某墜亡事件,反映出“4050”職場人員普遍的焦慮情緒。這一群體上有老、下有小,肩負著整個家庭的重擔,一旦工作上有什么閃失,很可能會成為“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但無論如何,勞動者都可以通過正當途徑,合理合法地反映自己的訴求、維護自己的權益。
歐某在勞動合同期內被中興公司突然辭退,中興公司對其補償方案為“N+1”,并將其股權壓低到2元進行回購。這中間到底有多少勞動關系需要厘清呢?
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殿學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除非勞動者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幾種情形下,單位可以不事先通知而解除勞動合同外,其他情況下解除合同必須事先通知勞動者。而涉及員工離職單位回購股權,王殿學認為,這種情況必須得看公司的章程,還有中興公司與歐某在合同中的約定。一般情況下,需要根據市價進行回購。
王殿學表示,歐某屬于自殺,雖然不屬于工傷,但根據《侵權責任法》,如果是工作因素(如上級領導強迫、刁難、威脅、侮辱勞動者等)引發的員工自殺,那么用人單位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關責任。如果后續的調查能夠證實歐某自殺是由于中興公司的“逼退”,中興公司需要對歐某的自殺承擔部分責任。另外,歐某工作地及死亡地均在深圳,根據《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 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中興集團還應補助歐某喪葬費并給予歐某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
事實上,勞動者在與公司產生勞動糾紛時,首先可以和企業進行溝通與協商,并及時向企業或本地工會尋求幫助,必要時可以提起勞動仲裁,仲裁后如對結果不滿意可向法院起訴,同時勞動者還可向相關勞動部門尋求幫助。
在維權過程中,勞動者首先要注意提起勞動仲裁與訴訟的時效問題,同時還需要搜集證據,包括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工作的時間等等。
(原題為《程序員墜亡事件,有多少勞動爭議待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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