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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社會力量可利用文物建筑開辦民宿、客棧、茶社等
近日,國家文物局印發《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的意見》(簡稱《意見》)。其中,《意見》明確提出了社會力量可利用文物建筑開辦民宿、客棧、茶社等旅游休閑服務場所。
其中,《意見》中所提到的上述文物建筑具體是指“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建筑”。
《意見》稱,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建筑,是我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資源。這些文物建筑日常管理維護難度大,保護任務量大面廣,需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
國家文物局有關負責人也在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我國76萬余處不可移動文物中文物建筑有40萬余處,其中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低級別文物建筑占95%以上。此類文物建筑數量眾多、分布廣泛、產權復雜,保護管理難度大。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層保護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筑長期無人看管,日常維護保養不到位,面臨坍塌和消失的危險。因此,需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的保護利用。
該有關負責人稱,近年來,各地針對低級別文物建筑保護利用進行了有益探索。但是從目前情況看,各地尚未取得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低級別文物建筑保護利用問題依然很突出,亟需出臺相關政策性文件予以規范和引導。《意見》明確了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以及參與內容、方式和程序等,對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進行規范和引導。
《意見》指出,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堅持保護第一、政策引導、試點先行、價值導向,充分發揮文物建筑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其中,關于試點先行,《意見》提出“各地根據文物建筑類型和地域分布特點等,選擇若干縣(市、區)作為試點區域,先行先試,總結經驗,逐步推廣”。
《意見》明確,社會力量可以參與文物建筑本體保護修繕、歷史風貌維護、旅游文創開發、文化傳承發展等文物保護利用全過程,并通過社會公益基金、全額出資、與政府合作等方式,獲得文物建筑一定時限的管理使用權,管理使用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20年,并由縣級文物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狀況開展評估。
按照《文物建筑開放導則(試行)》要求,社會力量可利用文物建筑開設博物館、陳列館、藝術館、農村書屋、鄉土文化館和專題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場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開辦民宿、客棧、茶社等旅游休閑服務場所,為社區服務、文化展示、參觀旅游、經營服務、傳統技藝傳承和文創產品開發等,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服務。
根據《意見》,由縣級文物主管部門選擇國有或集體所有的文物建筑,擬定引入社會力量參與保護利用的文物建筑名錄,經同級政府同意并向社會公開發布。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引入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的社會力量主體,并向社會公示。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與確定的社會力量主體簽訂保護利用協議,明確保護利用要求、各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意見》鼓勵私人所有文物建筑納入上述名錄。
激勵機制方面,《意見》要求各地可按有關規定,通過投資補助、運營補貼、資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對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給予引導資金和項目支持;對社會力量參與成效顯著、具有示范推廣價值的文物建筑保護利用項目,可通過文物保護基金等給予必要的獎勵。
同時,《意見》也要求各級文物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管,規范文物建筑保護利用行為,提供有關業務咨詢服務,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建立檢查評估制度。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定期開展檢查評估,對發生的違法違規、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或者危害破壞文物安全等行為的,要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立即終止協議。
《意見》強調,社會力量利用文物建筑,不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得開設私人會所、高檔娛樂場所,不得對文物建筑本體造成破壞,不得將文物建筑轉讓或者抵押、質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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